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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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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证据要求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11:56)     点击:68

构成犯罪的证据要求

——贺XX故意伤害抗诉案

关键词:前科证人作假证伤害行为查证证实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丨226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5期(总第70期)

裁判规则:

为使有前科的行为人受到更重的处罚,串通证人作假证,指认是有前科的 行为人将其打伤,但依据公安机关査证的大量证据,均证明伤害行为并非行为 人所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的姐姐与其丈夫张XX素有矛盾,张XX怀疑是被告人家人从中 作梗,为此多次对其家人进行威胁。被告人与其兄贺XX、父母四人去找张XX,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在互殴中,张XX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在贺XX的臀部刺了一刀,又将被告人右上臂划伤,贺XX用木制榔头在张XX头 部猛击一下,将张XX击倒。经鉴定张XX为重伤。

争议要点:

被害人张XX与证人,共同指证是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据此能否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栽判理由:

抗诉机关经过重新查证认为:第一,被告人一直供述是其兄用木榔头打伤 了被害人,而被告人之兄也始终承认是自己用榔头砸了被害人。第二,其父母的 证词稳定,且与被告人及其兄的供述相吻合。第三,据重新查证证实,被害人要 求李X等人作虚假证词,是因为被害人认为被告人以前打过架,属于有前科”, 处理时会重些。第四,证人易希成证实,是屁股上有血的人用榔头砸了被害人, 而案发时,在互相斗殴过程中,正是被告人之兄被被害人用匕首在臀部刺了 1 刀。综上所述,尽管被害人拒不承认串通证人作了假证,但重新査证的大量证据 证明,是被告人之兄致伤的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 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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