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11:49)     点击:67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马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雇员雇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赔偿责任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1124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剑峰(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马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基本案情:

上诉人雇用原审被告人马XX为其工作。因马XX怀疑被害人所送的货 物掺假,被害人否认并出言不逊,二人产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马XX用切肉 尖刀刺向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争议要点:

马XX的行为如何定罪;上诉人作为马XX的雇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马XX在受雇于上诉人处,因货物质量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 执,在扭打过程中,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人马良生的雇主, 马良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被害人死亡,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