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11:42) 点击:70 |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 ——刘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目的条件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园刑初字第05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严 重后果,虽然具备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和对象条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构成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女同事姜X下班途中,姜X因遭李X和吴XX的无故骚扰而惊 叫,当被告人听到喊声后回头询问时,与吴XX、李X同行的被害人薛XX即 上前对被告人进行殴打,李X和吴XX则在其身后对其围殴。后被告人用随 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被害人胸口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次 曰被告人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裁判理由: 本案系因李X和吴XX对姜X进行骚扰而挑起事端,无故殴打被告人,被 告人在受到侵害后,为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实施,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伤人的 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象是对其实施殴打的被害人。因此也具备了 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和对象条件。但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构成防卫 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 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