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故意伤害一方身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08:43) 点击:41 |
离婚诉讼期间故意伤害一方身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褚有畅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夫妻双方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故意伤害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宁刑初字第53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0月10日 【公诉机关I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有畅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3辑(总第69辑)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子女抚养问题,故意伤害一方身体的,被害 人有权就所受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其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女儿抚养费问题与其妻发生争吵,被 告人打中其妻左眼部,致其左眼部内侧壁骨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妻子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家庭暴力和 虐待行为的发生,当事人一方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或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 财产,但两人已经在离婚诉讼阶段,被告人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妻子轻伤,其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妻子有权就所受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