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08:27)     点击:39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杜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自首认罪态度从轻处罚死缓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杜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

裁判规则:

在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 关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亲属又代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

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叶XX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其纠集上诉人等人携带凶器前去报 复被害人。叶XX持刀砍击被害人手臂、手掌各一刀,上诉人持刀猛刺被害人 左大腿一刀,被害人受多处刀伤,因左下肢股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诉人归案后主动交代该伤害是由其造成的事实,其亲属又代其履行了民事 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受人纠集,结伙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上诉 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又代其履 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可对 上诉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须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