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04:09) 点击:60 |
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孙xx故意杀人抗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亲属隐匿地点如实供述自首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1年8月14日 【抗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孙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裁判规则: 故意杀人后,亲属经公安机关多次说服教育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行为人 的藏匿地点将其抓获的,且行为人被抓获后,也予以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 实,此种情况应视为自首。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因琐事对被害人心存恼怒,酒后窜至被害人家辱骂被害人,被人 劝回家后,原审被告人又拿一把匕首去找被害人,从被害人背后朝其左颈部猛 刺一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审被告人潜逃多年后,原审被告人之父 在多次说服教育下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原审被告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其主观上杀人故意明显,客 观上实施了持匕首朝被害人的颈部猛刺一刀的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 后果,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虽然原 审被告人之父是在多次说服教育后,才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被上诉人的藏匿地 点将其抓获的,但原审被告人之父积极提供的重要线索使公安人员将原审被 告人抓获,且原审被告人被抓获后,也予以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本 案的上述情况与亲友陪同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应视原审被告人为自 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 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