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愤杀人的处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5 04:06) 点击:344 |
激愤杀人的处罚 ——贾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激愤杀人非法手段故意杀人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11月28日 【上诉人】贾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因被害人过错,导致行为人激愤杀死两被害人并焚尸,行为人不属于判处 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 基本案情: 上诉人经常受到其丈夫被害人高xx的打骂。上诉人下班回到家中,见 其丈夫高xx与被害人陈xx在家中,并发现家中钱款丢失,即与高xx发生争吵。陈xx见状离开,高xx尾随追赶陈xx离家。当晚上诉人到自家开 的店中居住,次日凌晨高xx与陈xx也来到该店,并让上诉人到别处去住, 上诉人见高、陈二人睡在一起,在气愤之下,便持菜刀向高xx的颈部猛砍致 高xx当场死亡。被害人陈xx与其夺刀厮打时,上诉人又将陈xx杀死。 上诉人将汽油浇在二被害人的尸体上点燃焚烧。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本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 决,而是采用持刀行凶的非法手段,杀死两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 由于被害人高xx曾对上诉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尤其在 案发前公然将被害人陈xx带回家中,当着上诉人的面睡在一起,导致上诉人 激愤杀人,被害人有过错。可以认定上诉人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 罪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