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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11:28)     点击:438

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的行为认定

——张x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被害人严重过错义愤杀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沈刑少初字第28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710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整个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之子即被害人经常向其父母索要钱财,对父母、妻子非打即骂,甚 至持刀砍父母。其父母被逼无奈不敢在家居住,多次搬至外地租房居住。 20031月,被害人酒后持刀威逼母亲要钱,其母亲跑出门外喊人求救,被告 人气愤之极,在门口顺手掂把抓钩朝准备睡觉的被害人头部猛击致死,并连夜 将被害人掩埋。20042月案发,在这一年多内,群众对被害人被打死已有 所耳闻但均无人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所在行政村群众到县政法委上访,强 烈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上百户村民联名上书,再次强烈 要求从轻判处。

争议要点:

应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应与一般 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本案被告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将其打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本案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的打骂、侮辱、 滋扰,出于义愤而将其子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全案事实情 节,案发时被害人持刀逼母、砍母、劫掠财物,致其母赤裸下身而抱住他人求 救,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杀人行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整 个犯罪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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