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11:00) 点击:120 |
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 ——胡xx、白xx等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绑架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7月4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胡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白xx、蒋x、张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实行暴力致被绑架人死 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xx意欲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邀约原审被告人白xx、蒋x、 张x共同参与。上诉人等人绑架被害人王x,因王x与胡xx等人相识,胡xx恐罪行败露,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向被害人家人打电话索取现金8万 元,同日,先后被抓获。上诉人胡xxx等人犯罪时巳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死 亡,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均具 有共同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故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 罪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