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共犯的量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10:51) 点击:75 |
故意杀人罪共犯的量刑 —孙xx、王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共同犯罪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死刑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刑终字第0258号 【审级程序I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2月30日 I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x、王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其他同共犯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 度较好,属于应当适用死刑,但可不予立即执行的情形。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住处,实施掩劫犯罪后,因 被被害人认出,遂决定杀人灭口,被告人孙xx在被告王x的配合下,持菜刀 切割被害人颈部,后又割下头颅,抛弃于河中。二被告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 劣。 争议要点: 对二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 其的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犯罪。因此,在适用死刑时,必须全面分析全部案情,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两方面来考量。从故意杀人罪方面分析, 被告人孙xx在被告人王x的配合下用菜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后被告人孙xx又割下被害人头颅抛弃于河中。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 犯罪,且均系主犯,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适用死刑。鉴于被告人孙x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属于应当适用死 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被告人王x的配合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相对于被告人孙xx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应当适用死刑,但可不 予立即执行的情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