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05:00) 点击:71 |
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 ——莫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转化故意杀人累犯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苏刑终字第16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31日 【公诉机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莫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 化为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曹x(另案处理)等人因赌博与裴xx(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 盾。上诉人曾表示如果裴xx等人来就和裴xx等人斗殴。2004年5月,上 诉人到某饭店二楼赌博,曹x等人在楼下路边汽车内等候时看见裴xx、胡xx等人持刀向饭店走来,即持械下车与对方互殴。斗殴过程中,曹x用长柄斧 砍中胡xx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 济损失。上诉人于1996年10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 年9月20日止。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聚众斗殴活动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罚,此谓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以上诉人为首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 殴,造成致1人死亡的后果,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 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 人毕竟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致他人死亡,对所造成的极其严重后果也没有直接明确的犯意,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