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盗窃时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04:12)     点击:94

盗窃时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肖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杀人灭口主观目的抢劫故意杀人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7)冀刑一终字第208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肖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

裁判规则:

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实施暴力杀人灭口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邻居被害人家中,盗窃翻找财物时被发现,因恐事情败露,遂起 杀人之念,用双手猛掐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昏迷后,又用菜刀切、割被害人颈 部,致被害人大量失血死亡。但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 犯。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对其如何量刑。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 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的主观目的。

上诉人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颈部的手


段杀人灭口,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 抢劫的故意,不符合转化抢劫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上诉人归案后 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应依法判处上诉人 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