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取财物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04:04) 点击:87 |
劫取财物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赵x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杀人灭口数罪并罚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赵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赵x波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的,构成抢劫罪和故 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赵x波预谋抢劫电动三轮车,并商定将司机杀死灭口。当晚,赵x波携带木棍伙同上诉人租乘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出租车,行驶途中,赵x波持木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弃车沿公路逃跑。二人追上被害人,使用暴 力逼迫被害人交出数十元现金后,脱下被害人的上衣将其捆绑在树上。被害 人挣脱后又逃跑,赵x波追上后将被害人摔倒在地,二人分别猛掐被害人颈 部,且上诉人捡来一块混凝土块,与赵东波轮番猛砸被害人的头、胸、腹等部 位,致被害人死亡。二人驾驶劫取的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与赵x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 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 行数罪并罚。本案上诉人与赵x波共同预谋抢劫、杀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两人均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后,又将 被害人杀害灭口的行为,其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与赵x波均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 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