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限制减刑的适用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4 03:39) 点击:71 |
故意杀人罪 限制减刑的适用 ——王x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1年5月3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公布(指导案例4号) 裁判规则: 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行为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 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 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基本案情: 王xx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上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王xx与赵 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xx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后王xx在赵某某的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 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xx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 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 部、背部连续捅剌,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王xx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 安机关抓获归案。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 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遂以王xx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要点: 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在归案后被 告人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是否应对其判处 死刑。 裁判理由: 王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弓I发,王xx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 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 行。同时考虑到王xx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 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款等 的规定,可以判处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