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02:07) 点击:110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涂xx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牟利冒充骗取财物招摇撞骗 【案 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13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2月28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涂xx(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构成冒充 军人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叶xx、李xx(均巳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李xx驾驶 假牌号的桑塔纳普通型小客车,手持对讲机,胸挂“工作证”,冒充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某市消防总队安全检测中心和安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多家 个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饮食店进行检查,以缴纳办证费、罚款、管理费等为 名,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7000余元,并开具假的“消防服务中心统一票 据” 4/P O 争议要点: 对于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 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参与 了所有的共同犯罪,并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涉案犯罪人并无主次之 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