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01:54) 点击:253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孔xx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上诉案 关键词:逃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 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审判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盐刑二终字第10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1月11日 [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孔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负有査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在押人员以传递口 信和字条的方式进行串供,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 逃避处罚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孔xx系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犯罪嫌疑人张x宗因涉嫌犯罪被刑 拘后,请求上诉人孔xx帮助其串供,要求孔xx以捎纸条的方式将串供内容 带给张x宗之妻。上诉人孔xx告知张x宗之妻串供的信息,并提醒其要 “注意细节”、“不能有漏洞”。之后上诉人孔xx又多次以传口信、捎字条的 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张x宗串供,最终使证人翻供。 争议要点: 上诉人孔xx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字逃避处罚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孔xx身为负有査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 在押人员以传递口信和字条的方式进行串供,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其行为 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于上诉人孔xx帮助串供的仅是11,000 元的贪污数额,虽然证人曾经翻供,但在检察机关找证人谈话时,证人又恢复 了以前的证词,并未对张x宗贪污案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上诉人孔xx的犯 罪情节尚属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其因串供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 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