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 “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01:45) 点击:72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 “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 一丁xx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上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未移交放纵 【案 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6月19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丁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裁判规则: 根据巳经掌握的事实,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 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件”的审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在被指派查处某 村滥伐林木案件中,经初步测算,发现该村2年内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上 诉人向镇领导通报了该村的滥伐林木案查处情况,并接受了镇领导“不要抓 人”的说情,擅自将滥伐林木数降至20立方米以下,导致本局只对该村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 争议要点: 在涉案村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能否追究刑 事责任;上诉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裁判理由: 司法机关在办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过程中,只要根据已经掌握的 事实,依据相应的刑事实体规范,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巳经 涉嫌构成犯罪,且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 件”的审结。 上诉人作为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其职责是认真 执法,保护森林和林木,查处毁坏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中, 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诉人在査办某村 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行为人依法应受刑罚处 罚,却徇私舞弊,指使他人修改销售账,隐瞒真相,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致 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滥伐林木行为只受到行政处罚,由此放纵了犯罪,实属 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