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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01:39)     点击:125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吴xx等私放在押人员上诉案

关键词:私放在押人员正式录用

【案 由】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号】2006)岩刑终字第12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1030

【抗诉机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吴xx、叶xx、罗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3(总第61辑)

裁判规则:

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管任务时违反规定,擅自非法同意所监管的 罪犯离开监控范围自行回家,导致罪犯失去监控又实施犯罪,构成私放在押人 员罪。

基本案情:

三上诉人为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罪犯外诊、住院治疗监管任务时, 违反规定,揎自将罪犯带出监控范围,与罪犯一起外出吃饭、娛乐,并擅自非法 同意罪犯自行回家睡觉,致使罪犯脱管失控,致罪犯在娱乐场所结伙将他人打 成轻伤。但脱管时间短,罪犯如期回归。上诉人叶火兴经过国家的正式公务 员考试后被监狱依法录用,已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尚在见习期,并受单位领导 的指派执行对罪犯在监狱外医院治疗期间的监管任务。

争议要点:

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裁判理由:

未被司法机关正式录用,而是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受委派承 担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 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上诉人叶火兴系在 监狱见习期的狱医,其受单位指派履行监管罪犯,系负有监管职责,符合私放 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资格。

三上诉人身为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管任务时违反规定,擅自非法 同意所监管的罪犯离开监控范围自行回家,导致罪犯失去监控又实施犯罪,其 行为均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 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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