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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交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01:27)     点击:117

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交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认定

——于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秘密故意泄露 

【案 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审判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期】2002523 

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于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

年刑事专辑(总第47辑)

裁判规则: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 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贪污案件的辩护律师,此案件的案卷材料在检察机关被规定为 机密级国家秘密,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 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上诉人在法院通过合法手续复印案卷材料,后 将此材料给当事人亲属查阅,当事人亲属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 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致使证人作出虚假证明。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所复印的案卷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 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 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上诉人此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 泄露给当事人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上诉人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 露。

上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 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 件证据材料当做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因此,上诉人在担任辩护人期间, 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査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 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 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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