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3 10:58) 点击:132 |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王xx、姚xx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构成要件 【案 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I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沪二中刑终字第50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姚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如果违反企业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 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无资格向 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发放奖金。其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当年成本延后至下一 财务年度入账,上诉人为抬高收入,虚列利润,制造假账,将账目伪造成收入与 成本略有盈余,而后向上级公司报送内容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上级公司批 准,获得公司半年奖、年终奖发放额度。将该款以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的名 义集体私分,数额巨大。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不能事无巨细,具体 的执行有时必须依靠包括企业的内部规定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企 业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只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 有资产罪。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 利,采用制作假账的方式虚报利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巨大,且造成企业注册资金缩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_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