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自首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10:58)     点击:76

自首认定

——曹xx受贿上诉案

关锖词: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尚未攀握不同种罪行自首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199961

【公诉机关】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曹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 < 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56期)

裁判规则:

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本人的犯罪事实,其交代的与判 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犯罪,不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某省海关关长期间,以少报多进先放行后征税”的手 段,给走私分子走私货物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贿赂的大量财物。上诉人因涉 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交

代的与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犯罪。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海关关长的职务便利,为走私分子走 私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收受走私分子大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的,以自首论。本案上诉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 代了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交代的与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犯罪,因 此,其行为属于认罪态度好,不属于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 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