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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10:32)     点击:75

受贿罪认定

——成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0)髙刑终字第43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822 

I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成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总第67期)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或单独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李x(另案处理)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两人共谋,利用 上诉人在位的有利条件,先嫌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由李 x联系请托人由上诉人利用其担任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 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后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案发时,共 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已全部追缴。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 便利,伙同李x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 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 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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