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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10:20)     点击:134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郑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上诉期满审査撤诉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117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郑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 <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74期)

栽判规则:

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如果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 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的请托,利用 职务之便,找到交通部下属单位与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该公司从中赚取人民 102万元。其后,上诉人收受周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上诉人一 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本案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 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争议要点: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前能否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 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上诉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案件移 送二审法院期间,又申请撤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原判决正确无误,符合撤诉条 件,故准许撤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 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 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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