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10:20) 点击:135 |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郑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上诉期满审査撤诉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11月7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郑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 <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74期) 栽判规则: 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如果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 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的请托,利用 职务之便,找到交通部下属单位与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该公司从中赚取人民 币102万元。其后,上诉人收受周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上诉人一 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本案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 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争议要点: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前能否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 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上诉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案件移 送二审法院期间,又申请撤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原判决正确无误,符合撤诉条 件,故准许撤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 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 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