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构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03:19) 点击:108 |
受賄罪构成 一潘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6月6日 【公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第78期)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个人在解决贷款规 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 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 处处长、副行长以及某省工商联合会会长、某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期间,为有 关企业、个人在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非 法收受1丨位个人及单位所送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7万余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 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 罪,应当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