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非正式在编人员的身份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03:03) 点击:105 |
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非正式在编人员的身份 ——钱xx受贿案 关键词:非常设机构非正式在编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4年2月2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 裁判规则: 在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 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工人身份,受某区人民政府聘用,先后担任政府为重大市政工程 建设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项目管理部副部长,主要负责房屋建 筑拆除、垃圾清运等工程项目的处理、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通过协调操作,帮助该区某公司的总经理承揽了一些工程中的垃圾清运业 务,并收受该公司人民币33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作为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 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 根据工作需要,既可以设立局、处等常设性工作部门,也可以设立其他非常设 性工作部门,都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仍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被 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95 年)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 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25.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问題 —冯国权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收受贿赂权属变更实际占有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达刑终字第2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2月12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冯国权(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时,利用职务之便,向他 人索要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实际占有并对外出租或自用,其行为构 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该村因修建办公大楼、老年活动中心的需要, 申请获得了划拨的国有土地,上诉人伙同他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 在联建过程中,以自己做了不少协调工作为由,向他人索要住宅两套和门市两 间。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对外出租或自用。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民委 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 上诉人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该村修建村办 公大楼之机,将国家划拨的土地与他人联建,并在联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 以做了不少协调工作为由,向联建方索要价值534,011. 20元的住房2套和门 市2间,其行为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上诉人收受刘德兵的2套住房及2间门市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但上诉人已实际占有该2套住房和2间门市,并对外出租或自用。故上诉人 的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 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