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项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2 02:55) 点击:90 |
受贿款项认定 ——张xx受贿案 关键词:充足证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1期(总第84期) 裁判规则: 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是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依据有 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时任市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承包工程、职 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 币58万余元,另有40万余元没有充足证据,无法认定。 争议要点: 被告人受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 法收受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 由于40万余元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是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 财物,故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部分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鉴于被告 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等情 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