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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賭罪适用缓刑的情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1 12:20)     点击:104

受賭罪适用缓刑的情形

——徐xx受贿案

关键词:如实供述悔罪退缴赃款不立即执行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6216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2期(总第91期)

裁判规则:

身为髙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前还与 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干扰有关部门的调查活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199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升职、企业经营、子 女升学、收购股权、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照顾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 物折合人民市640. 1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时间长达 12,受贿次数多达31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 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案发前还与家人、行贿 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干扰有关部门的调査活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在侦査阶段后期、审査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 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退缴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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