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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纪问題被审査期间的自首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1 12:10)     点击:81

因违纪问題被审査期间的自首认定

——张xx受贿案

关键词:审査期间主动交代尚未掌握自首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113

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96期)

裁判规则:

因违纪问题被审査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 首,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时任某银行副行长、行长,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 贷款、解除贷款抵押担保及提高他人企业知名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收 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9.3万元。被告人因违纪问题被审查时如实 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能否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 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投案。本案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 应予严处。但由于被告人是在因违纪问题被审査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 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自首的要件,应视为自首,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故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 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 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 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 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巳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 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 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 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 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 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 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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