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缓刑的适用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0 01:30) 点击:74 |
数罪并罚缓刑的适用 ——胡xx等挪用公款、诈骗案 关键词:数罪并罚三年以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缓刑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方刑初字第13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1月1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孙xx、郭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数罪并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仍可以宣告缓刑。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经共谋将村土地征用附属物补偿款挪为私用借支,超过3个月 未归还。被告人胡xx自制1份宅基文约,并以该村村委会名义私自写1份 证明,与该县建设局签订1份协议书,骗取宅基款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 胡xx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所挪用及诈骗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 争议要点: 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身为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现金分别 挪于个人使用长达3年之久,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 犯罪。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宅基款1.2 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在符合缓刑适用的“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种条件的情 况下,“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对被告人胡xx 是否适用缓刑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罪 程度等来综合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刑。本案被告人胡永强认罪态度 较好,并积极退缴所挪用及诈骗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符合缓刑适 用的实质条件,因此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敖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