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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0 12:50)     点击:73

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X挪用公款抗诉案

关键词:非编制人员长期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某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裁判规则:

被国有企业长期聘用,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工作的非编制人员,视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国有独资企业聘用被告人担任分公司经理,并给予提成工资。被告人利 用职务便利,用后1个月款项交前1个月款项的手段将公司销售款偿还个人 债务。在公司催要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到期后并未能归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 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被告人是某国有独资公司长期聘用的人员担任的是分公司经理职 务,且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从事的是国有公司公务的处理工作,视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压1个月销售款的方式截 留国有公司财产,并在某公司追讨后承认并出具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归 还。被告人挪用巨额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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