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侵吞的行为认定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0 12:23) 点击:63 |
挪用公款后侵吞的行为认定 ——胡x、徐xx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挪用公款侵吞数罪并罚 【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12月1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胡x、徐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4期(总第75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后,为侵吞挪用的公款,指使他人将 账目作平,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x在担任某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单独或者与上诉人 徐xx多次合谋挪用该证券公司资金,用于徐xx开办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上诉人胡x为达到占有部分挪用款项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将账目作平,侵吞 该证券公司资金。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裁判理由: 上诉人胡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为了达到占有 这些款项的目的,采取骗取的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徐xx共同侵吞巨额 公款;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徐xx共同挪用公款,用于徐xx开办公司进行营 利活动,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每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