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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情节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09 05:08)     点击:80

贪污罪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情节

——刘xx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朱x、丁xx、张x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贪污积极配合协助追缴不立即执行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923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x、朱x、丁xx、张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89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情节特别严重,但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査机 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人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应判处死 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悄:

刘xx担任国有银行行长.、国有公司董車长等公职期间,先后单独或伙同 上诉人朱x、丁xx、张xx共同贪污犯罪,共计折合人民币1428万余元。接 受他人贿赂140万余元,违规为他人发放贷款;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 15万余 元的巨額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争议要点:

上诉人刘xx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刘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 侵吞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金宝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收受请托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xx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 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O

上诉人刘xx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主犯,属情节特 别严重,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 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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