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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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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绑架抗诉死刑证明标准法律监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12 12:13)     点击:84

刑事绑架抗诉死刑证明标准法律监督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浙刑再字第3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626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忻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20101231日公布检例第2)

裁判规则: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 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忻xx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多 次到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05818日上午忻xx 龙驾驶自己的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 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元龙见女孩杨x(女,1996 61曰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岁)背着书包独自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x x骗上车将其扣 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 时许,忻元龙从杨x x处骗得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和家中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 将杨x x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禊镇算山村防空洞附近,采用捂口、鼻的方式将 x x杀害后掩埋。819日,忻xx乘火车到安徽省广德县购买了一部波 1220型手机,20曰凌晨0时许拨打杨x x家电话,称自己巳经绑架杨x x并要求杨x x的父亲于当月25曰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省湖州 市长兴县交换其女儿。而后,忻xx又乘火车到安徽省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因 其将记录电话的纸条丢失,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 电话接通后听到接电话的人操宁波口音,而杨x x的父亲讲普通话,由此忻xx 龙怀疑是公安人员巳介入,遂停止了勒索。2005915日忻元龙被公安 机关抓获,忻元龙供述了綁架杀人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 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x x头发 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是被害人杨x x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 从被告人忻xx处扣押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

被告人忻元龙绑架一案,由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慈溪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宁波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忻xx涉嫌绑架罪向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 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手段残忍、 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忻xx犯綁架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忻xx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张xx应得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17640元、丧葬费

380元,合计人民币329,020)供被告人忻xx犯罪使用的浙

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一辆及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忻xx对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忻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綁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 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 忻xx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中对忻xx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2)被告人忻xx犯綁架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杨x x的父亲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忻元 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忻xx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具体情 为由改判忻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忻xx案件进行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第206条、第 189条第2项,《刑法》第239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作出 判决:(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 对原审被告人忻元龙的董刑部分,维持该判决的其余部分和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原审被告人忻元龙犯绑 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 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2009)浙刑再字第3号以原审被告人忻xx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争议要点:

被告人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无任何悔罪表现,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应

予严惩,判处死刑。

裁判理由:

忻xx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定案的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 体系。公安机关根据忻元龙的供述找到被害人杨X X尸骨,忻xx供述的诸 多隐蔽细节,如埋尸地点、尸体在土中的姿势、尸体未穿鞋袜、埋尸坑中没有书 包、打错勒索电话的原因、打勒索电话的通话次数、通话内容、接电话人的口音 等,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改判是认为本案证据 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卖给忻xx波导1220型手机的证人傅世红在证言中讲该 手机的串号与公安人员扣押在案手机的串号不一致,手机的同一性存有疑问; 二是证人宋xx和艾力买买提尼牙子证实,在案发当天看见一中年妇女将一 个与被害人特征相近的小女孩带走,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经审查,这 两个疑点均能够排除。一是关于手机同一性问题。经审査,公安人员在询问 傅世红时,将波导1220型手机原机主洪义军的身份证号码误记为手机的串 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 单》中写明波导1220型手机的串号是350974114389275,且洪义军将手机卖 给傅世红的《旧货交易凭证》等证据,清楚地证明了从忻元龙身上扣押的手机 即索要赎金时使用的手机,且手机就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手机同一性的疑 点能够排除。二是关于是否存在中年妇女作案问题。案卷原有证据能够证实 宋xx、艾力买买提尼牙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与本案无关。 宋xx、艾力买买提尼牙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在绑架现 场东侧200米左右,与忻xx绑架杨x x并非同一地点。艾力买买提尼牙子 证言证明的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电脑培训学校门口,不是忻元龙实施绑架的 地点;宋xx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十 宇路口,而不是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因为宋xx所在位置被建筑物 阻挡,看不到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此疑问也已经排除。此外,二人 提到的小女孩的外貌特征等细节也与杨x x不符。

忻xx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是忻xx精心预谋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忻xx为实施绑架犯罪进行了精心预谋,多 次到慈溪市踩点,并选择了相对僻静无人的地方作为行车路线。忻元龙以 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x x骗上车实施绑架,与慈溪市老年大学剑桥英语培 训班负责人陈老师的姓氏相符。忻xx居住在宁波市的鄞州区,选择在宁波 市的慈溪市实施绑架,选择在宁波市的北仑区杀害被害人,之后又精心实施勒 索赎金行为,赴安徽省广德县购买波导1220型手机,使用异地购买的手机卡, 赴安徽省宣城市、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并要求被害人父亲到浙江省长兴县交付 赎金。二是忻xx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忻xx实施绑架犯 罪后,为使自己的罪行不被发现,在得到被害人家庭信息后当天就将年仅岁的杨x x杀害,并烧掉了杨x x的书包,扔掉了杨x x挣扎时脱落的鞋子实施了毁灭罪证的行为。析元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差,开始不供述犯罪,并隐瞒 作案所用手机的来源,后来虽供述犯罪,但编造他人参与共同作案。忻xx的 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痛 ,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三是二审改判忻元龙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不被被害人家属和当地群众接受。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忻元龙死刑立 即执行,当地群众对二审改判折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亦难以接受,要求司法 机关严惩忻元龙。

被告人析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 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无任何悔罪表 现,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 当改判。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 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 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 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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