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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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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权房立遗嘱,界限不清起纠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08 11:21)     点击:80

                   部分产权房立遗嘱,界限不清起纠纷

  【案情】爷爷王老先生生前与再婚妻子肖女上按房改政策购买取得70%产 权的房屋一套,王老先生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其在该套房屋中拥有的产权遗 赠给孙子小王。后来,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再婚妻子个人出资交清了另外 30%产权的购房款并最终取得100%产权的房产证,孙子小王于是来到公证机 构,要求单独按其爷爷所立遗嘱继承该套房屋50%的产权,但爷爷的再婚妻 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孙子只能继承该套房屋35%的产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达不成一致,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50%产 权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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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小王的起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和他人引产的界定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 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 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严格地讲,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界,遗产是被继承人在其死亡之前合法 取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而在其死亡之后以其名义取 得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开始,而不是 从以其名义取得最终的全部财产开始。我国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采取允许职 工通过两次购买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政策,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 形:一方生前用其本人名义购买了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并取得相应的房产证, 在其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等未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仍然用其名义购买剩余部 分产权,取得享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之后才来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有的被继承 人仅交清了第一次购房款,在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之前就去世了;有的被 继承人已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且交清了第二次购房款,但在取得100%产 权的房产证之前去世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那么,这类在其死亡之后仍以 其名义取得的剩余部分的产权就不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产只能是其 在世时已取得的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一半。就本案而言,笔者认 为上述接受遗赠案中再婚妻子的主张应予支持,也就是作为小王只能继承他爷 爷当时拥有的70%房屋产权的一半,即35%

  此案表明,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必须首先查明整个财产的购置时间 (可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确定)、凭证颁发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之间 的关系,把遗产和他人财产界定清楚,否则可能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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