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08 10:46) 点击:65 |
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方式有下列五种:公证遗 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W。对于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两 种方式:一是明示方式;二是法定方式。根据遗嘱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 销遗嘱的,为明示方式。遗嘱人依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时,必须依照遗嘱 的方式作成,不具备遗嘱法定形式的变更、撤销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变更、 撤销的效力。而且,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所谓法定的变更撤销是指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 更、撤销遗嘱,并不允许反证。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规定的就是法定变更、 撤销。若内容相抵触的几个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 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也发生遗嘱的法 429 定变更、撤销。《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 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 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