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的性质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07 10:10) 点击:62 |
拆迁合同的性质 拆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因为所有权和使用 权以及公共利益均是民法的概念和要素,这样,拆迁就要符合民法的原则和逻 辑。在民法范畴,拆迁又属于物权法律行为而不属于契约法律行为,即使在表 象上拆迁过程存在各种合同文本,但是这些合同书仅表示对各方权利义务的指 引,而无法改变拆迁不是基于平等协商而是基于政府单方规划的起因,也无法 回避拆迁是产权置换或产权替代而不是产权交易的法律内涵。,因此,作为被拆 迁人,应该享有以下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拆迁中被拆迁人享 有以下权利: 被拆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 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根据民法 的有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拆迁当事人,二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在被拆迁人搬离所住房屋前,拆迁人不得妨碍被拆迁人的正常 生活和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 被拆迁人享有对拆迁事项的知情权。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不仅规定了被拆迁人对拆迁事项的知情权,也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与拆迁人在满足被拆迁人知情权上“公告、宣传和解释”的义务。 被拆迁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 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这也是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进行裁决的必经程序。 被拆迁人享有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 迁人可以选择。 被拆迁人享有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无救济 即无权利”,因此被拆迁人如果认为自己在拆迁中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不法侵 犯,就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讨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