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私房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公证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05 09:39) 点击:52 |
二手私房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公证 私房买卖合同,是指私房所有人将其所有的私房交给买方所有,买方向卖 方支付房价款,为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订立的协议。因私房买卖合同涉及不 动产的转移,所以它是法定的必须公证的项目。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国家 284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私房买卖合 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私房买卖合同,由房屋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公证 处受理。对私房买卖合同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合同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或 通行证),合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时,代理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 书,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先予公证。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等。 私房所有权证明,共有房屋另外再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时,应明确:私房的产权人及其共有人有一人 死亡的,应先申办继承权公证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继承人;如出售的私房已经设 定抵押或其他担保,一般不允许在抵押或担保期内出售;已经列人城市拆迁范 围的私房不得买卖。国家为管理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主管机关制有统一的合同 文本,当事人均应使用这些合同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