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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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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发票”为由追究出售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23 03:23)     点击:86

   以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发票”为由追究出售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关键词:违约认定,责任承担,转让凭证

案件名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顾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7325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㈣)二中民终字第15771号民事判决

 1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虽然约定顾某等收到股权转让金后,应依法纳税,但|未约定顾某等应向4公司等提供1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正式税务发票,因此,|顾某等要求转让方提供转让款正式税务发票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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