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时效如何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19 02:48) 点击:43 |
可撤销合同的时效如何认定 关键词:撤销权时效,股权转让 问题提出:可撤销合同的时效如何掌握? 案件名称:慧某与况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一年,超过该时效则撤销权消灭。 案情简介 上诉人:慧某 被上诉人:况某 被上诉人况某原系人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出资人民币25万 元,拥有公司50^的股权。上诉人慧某系人公司的另一股东,亦拥有50^股 权。案外人慧小某系慧某的女儿。 2005 年4月20日,况某与慧某签订了 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栽明:况 某已于2004年11月14日放弃其拥有的人公司50^股权,归慧某持有;慧 某给付况某15万元,作为对况某退出股份的全部补偿费;慧某已经支付 3.5万元,剩余11.5万元于2005年4月5日给付3.5万元,同年5月30日 给付4万元,同年6月30日给付4万元。之后,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5 年5月29日,况某与慧某达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况某的股权转让给 慧小某。同日,况某与慧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况某所持的入公 司509^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慧小某。此后,双方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 记,即况某变更为慧小某。 2006年8月27日,人公司和慧某签署了一份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栽 明:人公司欠况某退股补偿金余款计5万元,分别于2006年9月15日归还1 万元,同年10月15日归还1.5万元,同年11月15日归还2.5万元。 后况某因催讨余款4.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慧某观点:被上诉人况某窃取了々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印章等资料,以此为要挟向上诉人索要钱款,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上 诉人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被迫签订了承诺书,故本案系争承诺书和还款协 议系可撤销合同。 被上诉人况某观点: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慧某对承诺书上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胁迫所签,故 不同意支付退股补偿款。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股权转让关系实际存在于况某与慧某之间。第二,慧某对其述称 的胁迫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即便慧某提供胁迫之相应证据, 因其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消灭。第四,慧某实际已陆续 向况某支付了部分退股补偿款,并在况某催讨余款时出具了还款计划,再次 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对慧某的主张不予采纳,其应根据承诺 向况某支付款项。 二审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承诺书和还款计划是否属于可撤销合 同。慧某主张,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但没有提 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使假设慧某当时受到了胁迫,其完全可以在出具承诺 书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而慧某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之诉, 其撤销权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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