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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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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有无欺诈的故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18 10:01)     点击:80

                      如何认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有无欺诈的故意


关键词:欺诈认定,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胡某等与北京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口㈣)一中民终字第8985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关于胡某和欧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 题。依据胡某等提交的《审计报告》,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前,8公司负有600 万的债务,其中包含对胡某的5974000元债务。对上述负债,胡某等应当是明知 的。而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写明上述债务,现也无证据证明4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上述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等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在8公司的债务问题上,对八 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至于胡某等辩称,因合同第四条第六款有超过本合同所列债务, 由胡某等负担的约定,所以胡某等不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隐瞒偾务与对所隐 瞒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同范畴的问题。前者涉及欺诈人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 诈的行为。后者涉及受欺诈人是否会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示。法院认为,签订合同时,胡某等未能向八公司证明其偿债能力且在合同中还明 确保证“8公司无其他债务或者可能导致偾务的合同”的情况下,八公司仅凭借胡某 等的承诺,就可以不顾及8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事实而签订合同,有悖常理。因此, 法院认定,因胡某等隐瞒巨额债务,导致4公司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股 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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