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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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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11 09:35)     点击:66

                        前后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多份,效力认定,诉讼证据 问题提出:多份《股份转让协议》之间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案件名称:浦某、张某诉竺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签订在后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视作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

案情简介

原告: 浦某

原告: 张某

被告: 竺某

 

2004217日,上海某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公 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V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 元,股东为分别为原告浦某、张某与被告竺某。其中浦某出资70万元,占 3595?的股权,张某出资60万元,占30^的股权,竺某出资70万元,占359^ 的股权。但两原告与被告均未实际出资。

2005 75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 向浦某支付55,555元,购买人公司259^的股权,向张某支付44445元,购 买其在人公司209^的股权。经过转让,浦某、张某各持有公司10^的股权, 竺某持有公司807。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一份欠条,言明“今欠浦某伍万伍什伍 佰伍拾伍元整〈155555.00〉(股份转让费〉,定于2006年底付清,中途支 

付一次(约10000元厂。

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与被告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亦未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0686日,两原告与竺某再次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浦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5^的股权作价70万元、张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7。 的股权作价60万元转让给竺某。转让后,两原告不再持有人公司的股权。

2006811日,各方又对86日的协议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约定 浦某将其持有的35呢的股权作价55555元,张某将其持有的309^的股权作价 44,445元,并由被告于20061231日前向两原告支付清上述款项。之后 各方仍未履行该协议,亦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

后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浦某、张某观点:原告与被告于200575日达成的股权协议合 法有效,故竺某及人公司应立即为两原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 记手续。

被告竺某观点:两原告与自己之间系朋友关系,々公司为三人共同设立, 两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参与了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 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々公司成立时,两原告与竺某均未实际出资, 两原告与竺某之间签署过多份转让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均未履行,竺某 亦未支付过股权转让款。本案诉讼系因有债权人起诉、公司及该公司的3个 股东而导致,所以两原告为逃避债务而在本案中起诉被告要求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

两原告与被告竺某虽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 约定,但各方未实际履行,也未签署新的公司章程,竺某亦未支付股权转让 款。两原告于200686日、811日分别与被告竺某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与补充条款,按一般理解,后两份协议应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现两原告基于200575日的协议要求被告竺某与匕公司履行变更工商登 记手续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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