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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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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6 08:14)     点击: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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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案
一、合同的效力003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 投资发展有阪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釆矿权进行油田开釆,依照约定泰来公司允 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釆矿权,需事先向大庆公司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 份公司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而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 合同 >,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事先未经大 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泰来公司 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 < 委托开 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离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8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杜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尹量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郑玉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广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德顺公司)因与 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来投资公司)委 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05)泰民初字第
6号判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民商终字第68号民事 判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齐立民商监字第2号驳回申 请通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民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 决、黑龙江省髙级人民法院(2007)黑商申复案第11号不予立案通知和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民申复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民监字第2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 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京平、雷继平参加的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泰来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同年12月21日,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股份公司)批准,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大庆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平洋油田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合 同》)。合同签订后,2001午2月,泰来公司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与京德顺公司 签订了《委托开发平洋油田合同书》(以下简称《委托开发合同》)。2002年6 月,泰来公司因不具有油田开发资质,被泰来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 6月,泰来投资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当月,泰来公司与泰来投资公司签订了 《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泰来公司分别与大庆公司签订的《合作开 发合同》和与京德顺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泰来 投资公司。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京德顺公司对平洋油田进行了一 些投人和经营,同时以平洋油田的经营权为质押担保向银行借款。2004年7 月,大庆公司要求泰来投资公司立即终止与京德顺公司的《委托开发合同》, 否则,将终止与泰来投资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
泰来投资公司于2004年11月向法院起诉,以其与京德顺公司签订的《委 托开发合同》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且泰来投资公司与京德顺公司均不具有油田 开发资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委 托开发平洋油田合同无效,京德顺公司对平洋油田恢复原状并从平洋油田撤出。
一审法院认为,泰来投资公司依据与泰来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 议》,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该《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在签订时虽未通知京德 顺公司,但本案始终由泰来投资公司与京德顺公司就《委托开发合同》的相关 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视为京德顺公司以实际行为对该转让协议予以认可和同意。 《委托开发合同》虽已腫行,但由于泰来投资公司、京德顺公司双方在签订该 合同时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且泰来投资公司、京德顺公司均不具有石油勘察和开 采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非法勘察和开采,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 泰来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京德顺公司虽向法庭提供了相
关证据,但不能证明其具有油田开采资质,其主张《委托开发合同》有效应继 续履行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泰来投资公司、京德顺公司双方对该合同无效 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泰 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委托开发平洋油田合同书》无效;二、哈尔滨京德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 月内对平洋油田地上物处理完毕,损失自负。
京德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本 案程序违法,京德顺公司与泰来投资公司未签订过任何协议,无任何权利义务 关系,京德顺公司在一审中曾对泰来投资公司的主体问题提出质疑,因京德顺 公司于2001年与泰来公司签订 <委托开发合同>,并非与泰来投资公司签订, 本合同是2001年签订,当时泰来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提起诉讼的应为泰来公 司,不应为泰来投资公司。2.本案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泰来投资公司与京德 顺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京德顺公司与泰来投资公司从 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委托开发平洋油田合同上的签约主体是一目了然的,根本 与泰来投资公司无关。一审对此认定属事实不淸。3.本案证据不足,一审认定 “泰来投资公司与泰来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虽未通知京德顺公司,但始终由泰来 投资公司与京德顺公司就委托开发平洋油田问题进行沟通,视为京德顺公司以 实际行为对该转让协议予以认可和同意”,而一审法院并未明确对此事实认定 的根据。4.本案适用法律不当,因京德顺公司与泰来投资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 合同,也不存在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本案也不适用《合同法》及《矿产资源 法》。故认为此案事实不淸,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此 案发回重审。
泰来投资公司答辩称:1.泰来投资公司未直接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协议,而 是由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由于需要,泰来公司将 其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泰来投资公司。泰来投资公司根 据其与泰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合法承接了泰来公司在开发合同 中的权利义务,取得了对本案起诉和应诉的资格。依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泰来投资公司与京德顺公司之间已形成了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 京德顺公司已知道泰来投资公司承接了《委托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权 利义务转让协议》签订后,泰来投资公司已正式介人到合同的履行中,随后, 泰来投资公司在与京德顺公司多次沟通中,已将承接了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情 况告知京德顺公司,京德顺公司并未提出异议。3.事实证明,京德顺公司已承 认泰来投资公司为本案合法诉讼主体,在举证期限内,京德顺公司并未对泰来
投资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且京德顺公司在反诉状和管辖异议上诉 状中,均已将泰来投资公司列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且无论在实体和程序内容中 均承认泰来投资公司是诉讼主体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 判。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德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以
(2006)齐立民商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京德顺公司的申诉。京 德顺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06)黑商申复 字第48号裁定书,指令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中,除认定原一、二审法院查明 的案件事实外,另查明2005年泰来投资公司有使用原泰来公司增值税发票的事 实。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与原一、二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维持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民商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京德顺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民商再字第 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髙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07)黑商申复 字第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驳回了再审申请。京德顺公司不服,再次向黑龙江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以(2008)黑民申复字第465号民事裁定书,驳 回再审申请。
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称:(一)泰来投资公 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泰来公司与泰来投资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未告知京德顺公司,更未取得京德顺公司的同意,该转让协议无效。泰来投资 公司无权作为原告起诉。(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京德顺公司自1998年 就与泰来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油田的合同,投资开发了 37 口油井。原审判决认 定京德顺公司从2001年2月才开始与泰来公司合作是错误的。(三)京德顺公 司与泰来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大庆公司对于泰来公司与京 德顺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是知情且同意的,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 大庆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委托开发合同》明确了以大庆公司为主体进行的开 发,大庆公司、泰来公司以及京德顺公司三方使用的是大庆公司的开采权,并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原审判决京德顺公司将平洋油田地上物处理完 毕,损失由申请再审人自负,是错误的。京德顺公司投人6000余万元合法开 采,原审判决损失自负,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2005)泰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齐民商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齐 立民商监字第2号驳回申请通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齐民商再宇第1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黑商申复案第11 号不予立案通知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皖(2008)黑民申复字第465号民事裁 定。改判京德顺公司与泰来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泰来投资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再审程序中口头答辩称:
(一)案件诉争的《委托开发合同》违法无效。京德顺公司没有取得平洋油田 的采矿许可证,不是平洋油田的采矿权人,依法无权实施对平洋油田的开采。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合法的采矿权人才有权利与他人 签订“合作开采经营”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的主体京德顺公司和泰来公司 都不是平洋油田的采矿权人,都不具有与他人签订“合作开采经营”合同的权 利,该合同应为无效。(二)京德顺公司认为已经建立三方共同“合作开采经 营”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京德顺公司从来未和泰来公司、大庆公司签订三 方合作开采经营合同。大庆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京德顺公司与泰来油田公司签订 的《委托开发平洋油田合同》是违法的,必须立即终止。因此,京德顺公司认 为已经与大庆公司和泰来公司形成三方合作开采关系不能成立。(三)京德顺 公司指责原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是对法律和事实认识的错误。1998年的非法开 采,不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判决 并没有遗漏重要事实。(四)泰来投资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泰来公司 与泰来投资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泰来公司将《委托开发平 洋油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泰来投资公司。在后续的履行中,京德顺 公司同意了上述转让行为。故《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泰来投资公 司依法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五)原判决对合同无 效后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京德顺公司对违法投资开采平洋油田的情况是明 知且故意的,其违法投资,损失自负,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答辩人认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京德顺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 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再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5日向大庆油田企管法规部出具 《关于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的函》(泰 政函〔2004〕2号),该函载明:“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经工商 部门验照后,营业执照被吊销。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注册的‘泰来县泰来油 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04年7月19日大庆公司出具《关于解决平洋合作区块问题的函》(庆油 函〔2004〕10号),该函载明:“上述两个‘委托书’(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委 托开发合同》)是将合作权进行了转让,不仅违反了我公司与泰来油田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平洋区块合同(指 <合作开发合同>)中第2. 7款‘作业 者:指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约定,而且也不符合合同中第十六条的 ‘转让’的约定。”该函处理意见部分载明:“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立 即终止与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两个 合同。”大庆公司与泰来公司所签《合作开发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合同者 (指泰来公司)可以把本合同范围内属于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或)义务转 让给他的任一关联公司,但事先应向油田公司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 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让。”
本院认为,从原审审理情况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看,本案再审的 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本案被申请人泰来投资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 京德顺公司与泰来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关于本案被申请人泰来投资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泰来公司于2002年被泰来县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根据泰来县人 民政府《关于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债权债务情况说 明的函》,泰来公司的债权债务淸算、起诉应诉等应由泰来投资公司负责。 因此,本案中,泰来投资公司作为泰来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具备诉讼 主体资格。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泰来投资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 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
大庆公司与泰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 第十条规定,合作区内采矿
权属大庆公司。第十六条规定,泰来公司可以把该合同范围内属于它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他的任一关联公司,但亊先应向大庆公司递交书 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让。2001年2月,泰来公司与京 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载明,合作区内采矿权属大 庆公司。通过以上合同内容可知,在大庆公司与泰来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中,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京德顺公司开采平洋油田,使用的也是大庆公司的采矿 权。泰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需事先向大庆公司递交书面报 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本案中,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亊先未征得大庆 公司同意,京德顺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庆公司对此知情并以实际行为
对此表示认可。虽然《委托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京德顺公司在油田开发过程 中应接受大庆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但京德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进行平洋 油田开发过程中,大庆公司有实际的监督或指导行为,因此,不能得出大庆公 司对《委托开发合同》是知情且同意的结论。事后,大庆公司未对《委托开发 合同》予以追认,且在2004年7月出具书面函件,明确表示《委托开发合同》 违反了《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要求泰来公司立即终止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 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 事先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 泰来公司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 《委托开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京德顺公司称原审判决遗漏其与泰来公司早在1998年即开始合作开 发平洋油田的事实,并提供了 1998年签订的《齐齐哈尔市泰来油田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委托北京京德顺物资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江桥油田合同书》。因《委托开 发合同》一方当事人泰来公司系2000年12月注册成立,京德顺公司主张其与 泰来公司自1998年即开始合作无事实依据,且该事实亦不能证明大庆公司认可 本案《委托开发合同》。原审判决对此不予涉及,并无不当。
本案系确认之诉,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由京德顺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一 个月内对平洋油田地上物处理完毕且损失自负,超出原告起诉范围,鉴于平洋 油田地上物属京德顺公司所有,原审法院判定由京德顺公司自行处理,泰来投 资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于该判项中此部分内容,可予维持。但该 判项中关于“损失自负”的内容不妥,因此该判项应予变更。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开发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终止履行该合同,对 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清理,如发生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 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05)泰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
—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05)泰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为: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平洋油田 地上物处理完毕;
三、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民商终字第68号 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民商再字第1号民事
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 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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