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 密案—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2 09:49) 点击:414 |
唐某某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 密案—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泄露国家秘密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3 曰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系某铁路公安处民警。 2002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 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1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被抽调参与昆明 铁路公安局指挥的一起特大贩毒案的侦破工作,并 被指派进行化装侦查。其间,被告人唐某某私自去 嫖娼被昆明市公安局抓获。据此,某铁路公安处将 其辞退。被告人唐某某对单位的辞退处理不满,于 2002年2月20日委托其表弟李某某通过互联网络在“中法网”论 坛上,发表题为“缉毒警‘卧底’的悲惨遭遇”的文章。之后,又 于同年3月8日委托网吧服务员孙某以“论理”的名字发表回复 “缉毒警‘卧底’的悲惨遭遇” 一文的“帖子”,将其掌握的公安机 关在侦破贩毒案件中使用的“特情”的身份、姓名及使用情况的绝 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故意予以泄露。据此,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在庭审 中表示:(1)其当时认为在“帖子”中提到的特情“马某”、“李 某”可能是假名。(2)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而是为了说明 “5-22”治安案件的真实情况,才提到这两人名字的。 辩护人认为:(1)即使是在认为被告人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情况下,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又投案自 首。(2)仅仅是提到了 ‘‘马某”、“李某’’的名字,同名同姓人很 多,上网者不可能知道他们是谁。(3)公诉机关仅仅有‘‘泄露了姓 名的证据”而没有泄露‘‘特情使用情况”的证据,故认为被告人唐 某某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铁路运输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原为某铁路公安处民瞥,因其违反有关规定,被 该公安处辞退。被告人唐某某因对辞退处理不满,遂委托其表弟李 某某于2002年2月20日在公共网络“中法网”论坛上粘贴题为 “缉毒瞀‘卧底’的悲惨遭遇”的文章,之后,于同年3月8日委 托孙某在“中法网”上以“论理”的名字发表回复“缉毒警‘卧 底’的悲惨遭遇” 一文的“帖子”,将其掌握的公安机关的“特情” 的身份(姓名)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故意予以泄露。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某铁路公安处禁毒大队队长马某某、昆明铁路公安局侦査 员魏某证言证实,昆明铁路公安局抽调唐某某等人组成“5*22”特 大販毒案专案组的具体情况,以及在专案组会议上,领导向专案组 成员介绍案情时讲到我方“01”号特情李某的情况、犯罪嫌疑人 “马某”的基本情况及对“01号特情”的保护措施。 家住湖南省郴州市的唐某某的表弟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受 唐某某的委托将其邮寄来的“缉毒瞥‘卧底’的悲惨遭遇” 一文原 文扫描后,于2002年2月20日在“中法网”论坛上发表的情况。 在网吧打工的孙某证实,2002年2月3月间多次帮助一中 年男子在“中法网”以“论理”的名字发表回复“遭遇” 一文的 “帖子”,通过辨认证实了同年3月8日泄密的“帖子”就是其帮助 该男子所为;通过对照片辨认证实了该中年男子系唐某某。 唐某某的内弟祁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唐某某到其家 中向其了解“上网”的知识,及将自己电子邮箱邮址、密码告诉唐 某某,唐在其家中上网的事实。 书证 昆明铁路公安局《禁毒特情审批表》、昆明市公安局出具 的“证明”分别证实,李某、马某系公安机关使用的“特情”、“关 系”的身份及其曾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多起特大販毒案的事实。 公安机关从“中法网”上下载的“遭遇”及2002年3月8 日以“论理”的名字通过祁某的电子信箱发表回复该文的“帖子”, 该“帖子”的内容:“……这起特大贩毒案,最后发生‘碰车’。毒 贩马某是地方特情,阿华(李某)又是铁路公安特情。由于昆明铁 路公安局违规操作这起特大毒品交易案……”其内容泄露了公安机 关“特情”、“关系人”李某、马某的身份及使用情况。 鉴定结论 受某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委托,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对“遭遇” 一 文及回复该文的“相关帖子”进行密级鉴定。根据公安部、国家保 密局制定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3 条第2款第9项“特情、朋友、关系的审批、使用、管理情况”为 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规定。鉴定结论:(丨)“特情’’人员的姓名 是“特情使用、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2) “论理”于2002 年3月8日在“中法网论坛”网站上针对2002年2月20日发言人 为“IBZ”在该网站上发表的“缉毒瞥‘卧底’的悲惨遭遇” 一文, 所发表的“相关帖子”(307BYTEX)中泄露了地方和铁路公安两名 “特情”人员的身份(姓名),根据上述规定,属于泄露绝密级国家 秘密事项。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唐某某对委托李某某、孙某在“中法网”上发表《遭 遇》一文及以“论理”的名字发表“相关帖子”(包括3月8日泄 密的“帖子”)的事实供认不讳。唐某某辩称,之所以要在网上发 表文章,是为了打贏“民告官的官司”(即因公安机关对其嫖娼的 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及对辞退的处理不服,要求复职)。 四、判案理由 某铁路运输法院iA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保密法有关规 定,故意泄霣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主张,对被告人唐某某应予 以惩处。其辩护人提出的“依法不应当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的 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某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第1 款、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 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 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理解说 某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裁定是正 确的。 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是新旧刑法中都有规定的罪名,但利用互 联网这一新兴的、先进的大众传媒体泄密,说明了犯罪方法和犯罪 手段的多样性及其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趋势。正如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所指出的:使用互联网这一 传播速度快、散布范围广的先进传媒技术泄露国家秘密,其社会危 害性更大。对此,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 措施予以积极预防和有力打击。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已成为全世界的公害,对社会稳定和人类 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各国不惜巨资,成立专门的禁毒机构,采取 各种措施手段来对付毒品犯罪分子。其中,培养“特情、朋友、关 系”协助警方侦破毒品犯罪和其他有组织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方 法,已被广泛釆用。我国立法和司法界已充分肯定了这一有效做 法。为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特情、朋友、关系的管理、使用情况” 列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规定,是对利用他们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 特大案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作用的充分肯 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部队服役16年,曾担任营级千部, 转业后,从事公安工作7年,受过正规、严格的保密教育,对工作中 哪些是国家秘密及怎样保守国家秘密是明知的。在其参加的“5*22” 专案组会议上,领导在介绍案情时,又特别强调了要对“01”号特 情李某的保护。因其在工作中私自去嫖娼被当场抓获,并枝处以治 安拘留,继而提起行政诉讼敗诉、被单位辞退及家庭离异等原因, 迁怒于昆明铁路公安局和某铁路公安处两级领导没对其进行“保 护”,并私下多次打电话对两级公安机关领导进行威胁、辱骂。在 其明知行政上诉和复职无望的情况下,出于泄私愤和“挽回面子” 的动机和目的,将“5.22”专案组的人员组成情况、具体案情、侦 破方案,通过《遭遇》一文及回复该文的“相关帖子”在互联网上 公之于众,故意予以泄露。尤其是3月8日发表的内容为“据唐某 说:这起特大毒品交易案,最后发生‘碰车’。毒贩马某是地方的 特情,又是铁路公安的特情。由于昆明铁路公安局违规操作这起特 大毒品交易案……”的帖子,严重泄露了两名“特情”人员的身份 和具体使用情况,清楚地表明被告人不惜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法来 表达其对“碰车” 一事所持的幸灾乐祸和泄个人私愤的卑鄙心态。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行为,构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故意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 上的,应予立案。这是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解释。据此,被告人 唐某某主观上明知“特情”的姓名、性别、代号等身份事项及其管 理、使用情况属国家秘密,客观上故意实施了在互联网公开网站上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 制度,妨害了公安机关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特情”人员 及其家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唐 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正确的,综合本案具体事实、情 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也是恰当的。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在一审和二审中,辩护人和被告人对检察 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而以 “仅泄露了两人的名字,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没有泄露特情使用 情况”、“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等理由,提出 无罪辩护。一是其理由与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相符,违背了本 案事实。二是对“情节严重”和“社会危害性”的理解违背了本罪 的相关法律规定。致使整个辩护意见只有论点,缺少最核心的部 分 Jfe?据。 还应当指出,枝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并非自首。法庭出 示的当天的笔录证明,其主动到检察机关的目的,一是叙说其没有 嫖娼;二是控告单位对他的辞退违法;三是将其行政诉讼敗诉的原 因归结于两级公安机关领导没有开具其要求的“证明”,从而要求 检察机关惩治公安机关领导违法办案。此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 中,多次对其讯问,其拒绝回答问题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因此, 辩护人对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违背了本案事实和法律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