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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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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格军、李郁复非法拘禁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2 09:45)     点击:69
陈格军、李郁复非法拘禁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一、基本情况案由:非法拘禁
被告人:陈格军,男,36岁,汉族,鹤岗市萝北县人,啤酒厂工人。2001年8月14曰因本案
被逮捕。
被告人:李郁复,男,42岁,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电动滚厂工人。2001年8月14曰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格军与被害人章民泉的岳父李震山有经济往来关系。李震山与被告人陈格军的爱人江枧于1999年4月26曰签订了承建陈家三层住宅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而后施工中被告人陈格军与李震山因工程费用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后期李震山不再给陈施工。收尾工程由被告人陈格军另找他人施工。李震山于1999年12月
到萝北县找被告人陈格军结算工程款,陈反说李欠他钱,李索债未果。2000年7月12曰,章民泉与李海涛、吴琼及李单位的两个人前去萝北县找陈格军爱人江枫发生争吵,江枫无奈给付章民泉6130元。一星期后,章民泉再次来到陈家要钱,江枫又给付章民泉人民币1000元。2000年8月2曰,章民泉与吴琼再次去陈格军家要钱,陈不在,江枫说出去借钱,后坐出租车到鹤岗李郁复家找到陈格军,说前两次来要钱的人又来了。陈格军对李郁复、小峰、长久(宋江送)说,前两次上他家来要钱的人把他家的饭店砸了,电话线拽断了,这次又来了,让李郁复等人和他一起回萝北去,三人同意,陈格军、李郁复等四人坐出租车返回萝北。当出租车行至共青农场时,因被告人陈格军怀疑章民泉等人有枪,陈下车买了两把斧子,并交给长久一把,小峰一把。14时许,陈格军等人回到陈家,陈格军又找到一把剪铁线用的专用铁钳子。进屋后,被告人陈格军问谁找他要钱。章民泉答是自己——大海。陈上去用钳子打章民泉的腿部,被告人李郁复对吴琼拳打脚踢后,又用木棒打章几下,并用钳子夹章双手,问章枪在哪。章答没有枪。然后李郁复、长久找来两捆尼龙绳,将章捆在沙发上,将吴琼捆在暖气上。不久,又将两人放开一同下楼吃饭,被告人陈格军说他不欠李钱,并让章民泉往家里打电话,让李震山给送7130元钱。当晚由李郁复、长久、小峰三人将章、吴二人看押在陈家三楼。第二天早晨,又用车将章民泉、吴琼拉至陈格军的亲属陈忠延家,等章的家人来送钱。下午,陈格军等人又押着二人来到鹤岗一饭店处,并让二人往家里联系拿7130元钱,否则将你腿砍断等语言相威胁,在被害人的家人配合下才将7130元现金筹齐送来,被告人陈格军等人才将被害人放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已构成绑架罪,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格军辩解被害人的伤(轻微伤)是一年后才做鉴定不
真实,且自己根本就没有绑架他人。
被告人李郁复辩称其行为不是绑架他人,也不承认给他人打过电话要钱。
被告人陈格军的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事买看,可分为三个阶段:(1)被告人陈格军与受害人章民泉的岳父李震山之间签订了承建陈格军家三层住宅楼工程的合同书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给付工程款及交付竣工的日期上产生分歧,李震山认为,被告人陈格军欠他的人工费2、万余元未给,陈格军认为,李震山有许多收尾工程没干完就不干了,根据合同的规定,李震山应予罚款,因此自己不但不应给他钱,李震山反而应当退给自己钱。另外,双方没有进行最后决算。(2)李震山在工程撤回后到萝北县找被告人陈格军结算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欠条交给他的女婿章民泉,让他向被告人陈格军索要欠款,章民泉分别在2000年7月12曰和2000年7月17曰左右带领李海涛、吴琼等五六人来到陈格军家所开的饭店,趁陈格军不在,采取威胁、辱骂、殴打和将电话线拽断不许报案的手段,强行从被告人陈格军妻子江枫处要回人民币7130元。(3)2000年8月2日,章民泉再次带领吴琼去陈格军家要钱,陈格军不在,江枫见其又来要钱,怕发生争吵,便以去借钱为由,打车来到鹤岗,找到陈格军后,向其说明了章民泉等人又来威逼要钱,陈听后非常气愤,便对李郁复、小峰、长久说:"前两次上他家来要钱的人把他家的饭店砸了,电话线拽断了,这回又来了。”并让李郁复等人和他一同回萝北,三人同意,陈格军、李郁复等四人坐出租车返回萝北,当出租车至共青农场时,陈等人怀疑章等人有枪,便买了两把斧子,陈格军等四人回到饭店后,明确和章民泉等人说其不欠李震山钱,并让章民泉给家里打电话,让将7130元钱送回,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格军等人对章民泉等人实施了捆绑、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第二天,陈格军等人又将章民泉等人带回鹤岗,强行通过吴琼、李海涛的亲属将7130元钱要回后,才将章民泉等人放了。因此,被告人陈格军和章民泉等人所发生的纠纷是基于一种债权债务的纠纷,由于工程没有决算,在双
方的债权债务没有结清的情况下,章民泉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等非正常的手段索要债务的行为是非法的。而被告人陈格军等人采取捆绑、殴打、拘禁的方式,以非法对非法的手段又将7130元钱要回也是触犯法律的。但是,陈格军等人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239条第I款的规定(绑架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陈格军等人只是为了要回他被章民泉等人强行索取的7130元,而并非是勒索赎金。因此这种因为债权债务引起的,以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1999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格军的爱人江枫与受害人章民泉的岳父李震山签订了一项承包陈家三层住宅综合楼施工合同书,合同书规定由李震山负责施工,包工不包料,开工日期为1999年8月5日。付款方式约定为:甲方在乙方到达施工地点后需由甲方给付乙方生活费。第一期主体工程完工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基础工程费;第二期主体工程完成后付施工费的50%,第三期付款由基建部分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合同由双方证人王兆芳、刘恒利为证。同年7月上旬,第三期主体工程完工后,因被告人陈格军没有及时付款,李震山雇佣的工人拒绝施工。后经他人担保,被告人陈格军给李震山打了一个21130元的欠条,李震山重新开工。施工期间,因被告人陈格军不及时付款,后期李震山不再给陈格军施工,围墙、厕所、内墙砖等收尾工程由被告人陈格军另找他人施工。李震山于1999年12月到萝北县找被告人陈格军结算工程款,陈反说李欠他钱,李索债未果。后李委托其女婿章民泉向被告人陈格军继续要债,2000年7月12日,章民泉与李海涛、吴琼及李单位的两个人前去萝北找陈格军要账,当时陈格军不在家,章民泉、李海涛等人与陈格军的爱人江枫发生了争吵,他人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了解到双方是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遂告知章民泉到法院解决。公安人员走后,江枧给付章民泉人民币613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李震山工程款15000元的欠条(被告人陈格军给李震山出具的21130元的欠条未收回)。一星期后,章民泉再次来到陈家要钱,陈没有在家,陈的爱人江枫又给付章民泉人民币1000元。2000年8月2曰,章民泉与吴琼再次去陈格军家要钱,陈不在,江枫说出去借钱,后坐出租车到鹤岗市李郁复家找到陈格军,说前两次来要钱的人又来了。陈格军对李郁复、小峰、长久(宋江送)说,前两次上他家来要钱的人把他家的饭店砸了,电话线拽断了,这回又来了,让李郁复等人和他一起回萝北去,三人同意。陈格军、李郁复等四人坐出租车返回萝北。当出租车行至共青农场时,因被告人陈格军怀疑章民泉等人有枪,陈下车买了两把斧子,并交给长久一把,小峰一把。14时许,陈格军等人回到陈家,陈格军又找了一把剪铁线用的专用铁钳子。进屋后,被告人陈格军问是谁找他要钱,章民泉答是自己——大海。陈上去用钳子打章的腿部,被告人李郁复对吴琼拳打脚踢后,又用木棒打章几下,并用钳子夹章双手,问章枪在哪,章说没有枪。然后李郁复、长久找来两捆尼龙绳,将章捆在沙发上,将吴琼捆在暖气上。不久,又将两人放开一同下楼吃饭,被告人陈格军说他不欠李钱,并让章民泉往家里打电话,让李震山给送7130元钱。当晚由李郁复、长久、小峰三人将章、吴二人看押在陈家三楼。第二天早晨,又用车将章民泉、吴琼拉至陈格军的亲属陈忠延家,等章的家人来送钱。下午,陈格军等人又押着二人来到鹤岗自来水附近的一个饭店,让吴琼给李海涛打电话,将李海涛骗来,李郁复打李海涛脸部一拳,让李、吴往家里打电话要钱,在吴与其母通话时,被告人陈格军接过电话对其母说赶快送钱来,不许报案,要是报案了,他儿子就会没命。之后,四人押着章、吴、李三人往蔬园乡方向去。在大世界附近,李郁复买了一把钳子和一捆铁线,并威胁他们说拿不到钱,就将他们绑树上,将他们的腿砍断。这时(晚7点左右)吴的母亲来电话说整到5000元,吴琼与长久另打一辆出租车到市医院门前,从吴琼母亲的手里取回了5000元钱。之后长久把他的电话号留给吴琼,让吴
琼继续筹集余下的2130元之后放走吴琼。后吴琼找到李海涛的妻子李秀秀,拿到2130元之后,吴琼又给长久打电话,长久让吴琼先到市医院门前,后又让吴琼到良种站交钱,吴琼在良种站把钱交给长久后,李海涛也被放回。接着陈格军等人把章民泉押到一个饭店内,陈格军与长久逼着章打了一张以前的欠条作废,收到140007U的收条(未给钱)后,才将早民泉放走。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章民泉的岳父李震山证实,1999年5月5日给被告人陈格军家承建三层综合住宅楼的情况及账目未结清。被告人陈格军的爱人江枫也证实了给她家施工这一情况。另外还有综合楼施工合同书为证。李震山证实被告人陈格军欠他21130元。但李和陈也都承认双方没有作出最后决算。
被害人章民泉、李海涛、吴琼和被告人陈格军的爱人江枧证实,2000年7月12曰,章民泉与李海涛、吴琼、李海涛单位的两个人前去萝北找陈格军要账的事实并证实了当时陈不在家,章民泉、李海涛等人与陈的爱人江枫发生争吵,他人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了解到双方是因债务关系发生争吵,便告知章民泉到法院解决,公安人员走后,江枧给付章民泉人民币6130元。
被害人章民泉、吴琼证实,于2000年8月2曰再次去陈家要钱,陈不在,陈妻江枫说出去借钱,下午2时许陈格军回来后,还带来了3个人,有李郁复、长久、小峰,不但没有给钱,他们4人反而将他和吴琼打了,打完之后又将他俩用尼龙绳捆起来,不久,又将他俩放开一同下楼吃饭,陈格军还说其不欠李震山钱,并让章民泉往家打电话,让送来7130元,当天晚上钱没有送到,直至第2天下午陈格军等人又将2人押到鹤岗市自来水、蔬园乡和大世界等地,并又用电话联系,将第一次跟章民泉去过的陈家的李海涛接来,让李等人往家打电话联系弄钱,并以语言相威胁,后吴琼的母亲送来5000元钱,将吴放回。吴回去后又找到了李海涛的爱人李
秀秀,从李秀秀处又拿到2130元,又将李海涛放回,接着陈格军等人又将章民泉押到一个饭店内,让陈打了一张以前的欠条作废,收到14000兀收条(未给钱)后,才将早民泉放回。
证人证言
江枫证实上次给完章民泉6130元,一星期陈格军还是没有在家,章民泉再次来到陈家要钱,江枫又给付章民泉人民币1000元。
物证书证
缴赃、返赃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处缴回人民币7130元,已返回受害人。
有作案工具木椅腿一根,钳子一把的照片在卷证实。
有追缴回的现金照片一张在卷证实。
鉴定结论
有鹤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对受害人章民泉的伤害鉴定书,证实受害人章民泉被打致轻微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不承认其行为是绑架,而是债务关系。
四、判案理由
鹤岗市向阳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绑架一案,不论是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还是在被告人的供述中,还是在辩护人的辩论中及其证人的证实中一致,基本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既然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中又没有出现基本事实上的变化,从而导致了双方对本案如何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开头部分也认为被告人陈格军与受害人的岳父存在着经济纠纷。而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了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及其他人产生对章民泉等人的绑架行为,并对章等人准备了作案工具,进行打骂和捆绑30多小时之后并将章等人转移多处进行勒索财物7130元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观全案,分析其因果关系,本案发生的结果决不能离开前因,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陈格军与受害人的岳父李震山因工程中的经济纠纷而导致了受害人章民泉等人前去陈家要账。而三次要账陈均未在家,且章在第一次要账中领去多人,态度强硬,从被告人陈格军之妻处要去6130元,一星期后又要去1000元,给陈留下了一个烙印。第三次章等人再去,陈的爱人以弄钱的名义来到鹤岗,将家里的情况告知了陈,因此陈才找了同在一起的李郁复和别处两人回到萝北家中,产生了要回由章等人已拿走的人民币7130元的犯罪动机,致使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等人采取了捆绑、殴打他人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达30多小时,直至将陈家被人拿走的7130元如数返回,并让被害人章民泉打了一个14000元的收条,才算达到了目的,遂将被害人放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格军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郁复在去萝北之前已明确知道这次去萝北是帮助陈格军要回之前已被被害人章民泉等拿走的钱,因此李郁复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格军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的观点,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3款、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格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郁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法理解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一个在司法实践上比较难判断的问题: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笔者将结合本案具体谈一下区别。在本案中,犯罪人对被害人打骂、捆绑等,这既可以认为是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也可以认为是绑架罪的手段,因此,在客观方面上无法区分。而在主观上绑
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最大区别就是绑架罪是法定目的犯。
在本案中,很明显,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绑架罪,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而辩护人之辩护则是从证据角度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之所以绑架被害人,只是为了索回自己的财物。因此本案之定性的关键就在于以索财为目的的绑架罪和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以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而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只是想拿回自己的财物的,则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认定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需要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陈格军的爱人江枫与受害人章民泉的岳父李震山签订了一项承包陈家三层住宅综合楼施工合同书,因被告人陈格军没有及时付款,李震山雇佣的工人拒绝施工。后经他人担保,被告人陈格军给李震山打了一个21130元的欠条,李震山重新开工。施工期间,因被告人陈格军不及时付款,后期李震山不再给陈格军施工,围墙、厕所、内墙砖等收尾工程由被告人陈格军另找他人施工。后两人发生经济纠纷,李震山认为陈格军欠其21130元,而陈格军则认为在此纠纷中,李震山违约,自己并没有过错。而后,被害人李震山的女婿章民泉去陈家要账,而三次要账陈均未在家,且章在第一次要账中领去多人,态度强硬,从被告人陈格军之妻处要去6130元,一星期后又要去1000元,给陈留下了一个烙印。第三次章等人再去,陈的爱人以弄钱的名义来到鹤岗,将家里的情况告知了陈,因此陈才找了同在一起的李郁复和别处两人回到萝北家中,产生了要回由章等人已拿走的人民币7130元的犯罪动机,致使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等人采取了捆绑、殴打他人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达30多小时,直至将陈家被人拿走的7130元如数返回,并让被害人章民泉打了一个14000元的收条,才算达到了目的,遂将被害人放回。从这件事的前因后果看,被告人陈格军索取的仅仅是章民泉等人从其家中拿走的7130元,并没有索取多余的财物,证实了其在主观上只是想拿回自己的财物。而关于两人之
间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没有民事上的法律文书,且没有核算,不能具体认定,因此,属于债权债务不清,不能属于被告人陈格军明知债权债务关系仍向对方索要远远高于债权的财物。从本案的案情看,不能从被告人陈格军的客观行为上推定被告人具有勒索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应认定为非法拘禁
非。
被告人李郁复在去萝北之前已明确知道这次去萝北是帮助陈格军要回之前已被被害人章民泉等拿走的钱,因此李郁复的行为也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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