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编造虚假 恐怖信息、抢劫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 .区别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2 09:36) 点击:129 |
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编造虚假 恐怖信息、抢劫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 .区别 一、基本情况 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抢劫 被告人:潘雷,曾用名潘雪,男,1971年11 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固原市 西吉县平峰乡西坡村下方六组人,无业。 被告人:朱发军,曾用名张德参、路东伟, 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 度,甘肃省庄浪县通边乡通边村四组人,无业。 被告人:马克峰,曾用名王力,男’ 1982年3 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宁夏固原市 彭堡乡石北大队一组人,无业。 上列三被告人2003年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 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因涉嫌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003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潘雷通过北京华联南门 广场连锁店宣传单上的电话号码,给该店经理打电话声称:“我们 在你商场安装了炸弹,你们速给我汇10万元钱,否则就引爆,不 准报蓍。”并留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借记卡卡号及户主名称。之 后,潘雷将电话内容告诉了被告人朱发军和马克峰。华联商场经理 接到电话后一方面拖延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对顾客进行了 疏散。经区公安局排爆人员细致的排查,未发现可疑爆炸装置。致 使该商场停业4小时。同年2月24日至26日,三被告人又多次打 电话催问钱是否到账,并威胁该商场经理:你们如不快点汇钱,我 们就要引爆炸弹。2月26日上午,三被告人再次向北京华联南门 广场连锁店打电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缴获银行卡、手 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 诈骗罪 2003年1月10日,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通过街 上张貼的寻人启事,给事主姚xx打电话,谎称其女儿找到了,让 姚x x往他们提供的账号上打500元钱,姚xx便在新城农业银行 将钱存人被告人提供的账号上,后三被告人将钱取出,挥霍。 (2 ) 2002年年底,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经预谋后, 印制了小广告,办理了银行借记卡,购买了手机卡。然后四处张贴 广告,以高薪招聘保安、公关先生、女士,需交纳服装费、押金、 报名费为由,先后共骗取54人次。其中存人户名为庞玉刚卡号为 1033372111001429898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共20笔,金额为3842 元;存人户名为唐旭照卡号为1033372111001646418的农业银行卡 上资金共18笔,金额为3910元;存人户名为吕金光卡号为 1033372111000691456的农业银行卡上14笔,金额为3500元;存 入户名为路东伟卡号为9559981200016770815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 共1笔,金额为360元;存人户名为赵金莲卡号为103337211100 1639603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共1笔,金额为260元。总金额为 11872元。后三被告人将钱取出挥霍。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辩称:1.他们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发 军、马克峰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003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潘雷通过北京华联南门 广场连锁店宣传单上的电话号码,给该店经理打电话声称:“我们 在你商场安装了炸弹,你们速给我汇10万元钱,否则就引爆,不 准报警。”并留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借记卡卡号及户主名称,之 后潘雷将电话内容告诉了被告人朱发军和马克峰。该商场经理接到 电话后,一方面拖延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对顾客进行了疏 散。经区公安局排爆人员细致的排査,未发现可疑爆炸装置。致使 该商场停业4小时。同年2月24日至26日,三被告人又多次打电 话催问钱是否到账,并威胁该商场经理:你们如不快点汇钱,我们 就要引爆炸弹。2月26日上午,三被告人再次向北京华联南门广 场连锁店打电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缴获银行卡、手机、 传呼机等作案工具。 诈骗罪 2003年1月10日,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通过街 上张贴的寻人启事,给事主姚xx打电话,谎称其女儿找到了,让 姚x x往他们提供的账号上打500元钱,姚xx便在新城农业银行 将钱存人被告人提供的账号上,后三被告人将钱取出挥霍。 2002年年底,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经预谋后, 印制了小广告、办理了银行借记卡、购买了手机卡,然后四处张贴 广告,以髙薪招聘保安、公关先生、女士,需交纳服装费、押金、 报名费为由,先后共骗取54人次。其中存人户名为庞玉刚卡号为 1033372111001429898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共20笔,金额为3842 元;存人户名为唐旭照卡号为1033372111001646418的农业银行卡 上资金共18笔,金额为3910元;存人户名为吕金光卡号为 1033372111000691456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共14笔,金额为3500 元;存人户名为路东伟卡号为9559981200016770815的农业银行卡 上资金共1笔,金额为360元;存人户名为赵金莲卡号为 1033372111001639603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共1笔,金额为260 元。总金额为11872元。后三被告人将钱取出挥霍。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潘雷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朱发军、马克峰商 量,向北京华联南门广场连锁店经理张某打电话,编造恐怖信息并 索要10万元的事实,并证实电话是由朱发军打的事实。 被告人朱发军的供述,证明编造恐怖信息索要10万元, 并提供账号的经过。 被告人马克峰的供述,证实编造恐怖信息,并多次给该商 场经理张某打电话索要1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供述,证明以庞玉刚、唐旭 照、吕金光、路东伟、赵金莲的身份证办理了 5张银行借记卡,购 买了手机卡,以高薪招聘保安、公关先生、女士,需交纳押金、报 名费为由,先后诈骗54人次,共11872元的事实。 被害人陈述 受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潘雷、马克峰给她打电话 称“我们在你们商场安装了炸弹,速给我们汇10万元钱,否则就 引爆”,留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卡的卡号,并多次给其打电话催 问钱的事实。 受害人段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证明了被告人潘雷、 朱发军、马克峰以招工为名诈骗他人现金的事实。 3.书证 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用 13079512077、13014294213、 13323518618给受害人打电话的事实,并证实以上手机号码系三被 告人所有的事实。 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账单,证明了被告人潘雷、朱发军、 马克峰诈骗11872元及取款的事实。 公安机关提取的金穗借记卡卡号及户主名称,与起诉书指 控的内容相符。 四、判案理由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克峰结 成团伙,明知编造的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会扰乱社会秩序,为勒索 钱财,不计后果,仍然决意编造虚假的爆炸恐怖信息,并以此威胁 位于市中心区人□稠密的大型商场,致使该商场願客被紧急疏散, 停业数小时,经济损失较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 果,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潘雷、朱发军、马 克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亊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 控的犯罪亊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均触犯两个罪名,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 中被告人潘雷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 罚。被告人朱发军、马克峰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雷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9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朱发军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 刑期7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马克峰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 刑期7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六、法理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编造虚 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 征。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椅神上的强 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可以 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 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相要挟,也可以是口头或 者通过第三人转达相要挟。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在取得他人财 物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要求被要挟人在 约定的时间交出财物,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 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長难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 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997年3月14日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没有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 一罪名,只在第291条中规定了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01年 12月29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加了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 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 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一)本罪侵犯 的客体是正常、安定的社会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 为人编造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 进行传播。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必须 实行了编造行为,并以一定方式显示其编造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貭。如果行为人单纯实施了编造这 种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而没有以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会引起 公众的心理恐慌,进而导致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因而也就不应作为 犯罪处理。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编造行为之时或其前后,必须以一 定方式显示出其编造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至于行为人是以暗示、言词明示的方式,还是以其他 方式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第二,行为人编造的物质必须是虚 假的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如果行 为人传播的是真实的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就不能构成本罪,而构成投放危险物盾罪等其他犯罪。所 谓爆炸性物质,是指通过物理的、化学的作用而产生剧烈爆裂效果 的物品;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对生物体具有强烈危害性的剧毒物 品;所谓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通过物理射线改变生物体或者其他 物质某些性能的物品;所谓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是指具有强烈传播 性、能够使人和动物产生疾病的物品。必须注意,本罪的客观方面 除了行为人编造上述虚假物质以外,还包括其他能够引起社会秩序 混乱的物质。第三,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 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并因此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为故意,目的是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至于 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則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一般不影响犯 罪的成立,但能够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刑罚轻重程度。 敲诈勒索罪与,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二者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 有原則的区别。在主观方面,两者均为直接故意。从故意内容方面 看,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罪是以挟嫌报复或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不是认定本罪的必要条件。2.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S行索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首先是使 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即精神强制的方法,通过这一方法,使被害 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然后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敲 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一般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如针对某一人、某 一家庭,扬言在被害人家庭、人体或出行的途t实施加害行为等, 不涉及其他不确定的多数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表现为: (1)必须要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 为。(2)编造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怖信息,具有内容的恐怖性、虚假性、具体性。恐怖信息的内容必 须是具体的,应该具有时间、地点,具体的烕胁的方式。(3)犯罪 ? 行为人将编造虚假爆炸、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传染性病原体威胁 等恐怖信息散布于公共场所,威胁的范围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公私 财物,造成了多数人心理恐怖的严重后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不 构成犯罪。 本案中,潘、朱、马三被告人以索要财物为目的,故意编造虚 假的爆炸信息,以打电话的方法要挟商场负责人,其犯罪行为发生 在商场这种公共场所,恐怖威胁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从实际 结果看,商场负责人一方面拖延时间报警,一方面紧急疏散群众, 造成商场停业4小时之久,商场頋客普遍产生不安全感,这个情节 是对被告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的主要根据,也是区别 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