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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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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富云强奸、敲诈勒索案-强奸罪的具体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0 10:11)     点击:89
邬富云强奸、敲诈勒索案-强奸罪的具体认定
  -、基本案情
  案由:强奸、敲诈勒索
  被告人:部富云,男,36岁,汉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农民,1998年12月14曰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3月1曰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_)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邬富云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间,采取语言威胁,写恐吓信等手段,先后在被害人、被告人的房间内及被害人在外地打工的租房处以及旅店内多次将同村的女青年李某某(19岁)强行奸淫。被害人李某某的父亲发现女儿被被告人邬富云强奸后,找到邬富云让他不要再纠缠李某某,被告人邬富云以被害人拿过他的钱物为由,向其父索要现金6000元,其父没有办法只好与住在南京的其叔商量。其叔为息事宁人用自己的6000
元给了被告人邬富云。但被告人邬富云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被害人李某某的纠缠,并威胁要杀死李全家。无奈之下其叔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此,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邬富云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邬富云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强奸、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辩解道:自己没有成家,与李某某是恋爱关系,在这期间其与李某某发生多次性行为都是李某某自愿的,而且还给过李很多钱物。后来李某某反悔,与自己断绝关系,因而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要由李某某赔偿。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和敲诈勒索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邬富云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告人邬富云与被害人李某某是一个村子的人,都没有成家,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半推半就,李某某在此期间花过被告人的钱,李家也承认这一事实并给了被告人6000元补偿,故被告人并没有敲诈行为。此案应进一步查清,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年10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邬富云采取语言威胁、写恐吓信的手段,先后在被害人、被告人房内及外地被害人租房处及旅店内多次将同村居住的李某某强行奸淫。2002年2月24曰,被告人邬富云以被害人拿过其钱物为由,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李某某家索要了人民币6000元。2002年2月28日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01年10月份的_天晚上,被告人邬富云从窗户入室,以把李家的羊都毒死相威胁(以前被告人因毒死本村社员的猪羊被判刑)将自己强奸。之后,李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到外地打工,可被告人邬富云又追到李某某的打工处多次强奸她。随后又以写纸条的形式,以要毁坏李的名声、杀死李的全家等相威胁,又在旅店、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里多次将自己强奸。在此期间,自己并没有花过被告人的钱,也没有拿过他的东西。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曾受到被告人的胁迫。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邬富云对与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否认,但辩称都是对方同意的,自己还给过李某某很多钱物;对自己写恐吓信的事实也承认,但辩解都是随便写的,没有什么目的;收李家的6000元钱也是事实,但这是李家对他用在李某某身上的钱物的补偿。
  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父亲证言:得知他的女儿被被告人邬富云强奸后,找到被告人,被告人以被害人李某某拿过其钱物为由,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向他索要现金6000元。
  被害人的叔叔证言证实:当从哥哥的电话里得知侄女被邬富云强奸,便从南京回到家乡,将自己的6000元钱付给邬富云。但邬富云收钱后继续写纸条威胁,他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牛大换(被害人所在村的村民)证言:2002年2月24曰被害人李某某的父亲、叔叔找他,他们一起去了被告人邬富云家,邬富云称李某某花了他6000元钱,李家当面给了被告人6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写了收条,也在收条上签了字。
  上述证据证实:被害人家属确实交给被告6000元现金。
  被害人的妹妹证言:妲妲李某某在打工期间与自己住在_起,在此期间被告人邬富云到过她们的住处。同时被告人邬富云给过她四张写有威胁语言的纸条。
  贾永霞(被害人的同学)证言:2002年2月28日被告人邬富云让自己给被害人李某某转交过一封信,李某某看后哭了。
  上述二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威胁过被害人。
   物证、书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李某某所穿的粉红色内裤_
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证人处提取被告人邬富云所写的"特大新闻"传单3份,恐吓信14封。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曾经采用过胁迫手段。
   被告人邬富云收到的李家给邬6000元的收条一张。上有证人牛大换的签名。
   该证据证实:被告人从被害人家属处收到6000元现金。
   鉴定结论
   巴彦淖尔盟公安局对提取被害人李某某的粉红色内裤进行鉴定,结果发现内裤上有被害人、被告人的混合精斑,血型为AB型(李某某的血型为A型,被告人邬富云的血型为B型)。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所提取的书证进行文书鉴定,"特大新闻"传单、恐吓信以及6000元现金收条上的签名均为被告人邬富云所写。
   该二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过胁迫行为;曾从被害人家属处收到6000元现金。
   其他证明文件
   1998年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邬富云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身份证明。
   该证据证明:被告人可能构成累犯。
   四、判案理由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邬富云采取语言威胁、写恐吓纸条威胁的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邬富云以被害人拿过其钱、物为由,采用胁迫手段向其索要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邬富云提出他和被害人系谈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邬富云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邬富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五、定案结论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274条、第65条、第69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邬富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六、法理解说
   (一)强奸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按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特征是:客观上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的心理状态。
   本案控辩双方对于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争辩主要在于:被告人是否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认为他与被害人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认定,需要正确区分强奸罪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并且,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很显然,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只要男方不是采取明显的强制手段,都不能说明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判断手段的强制性是否符合强奸罪的要求呢?
   强奸罪要求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一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但是根据各个犯罪的不同性质,各种"暴力"在程度上是有差别的。第一种是最广义的暴力,即所有不法行使的有形力量,不一定限于对人行使。比如抗税罪中的暴力,一是对人的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第二种是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行使的有形力量以及虽然是对物行使,但对人的身体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的有形力量,后者如在他人的耳边放高分贝噪音。我国刑法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暴力的要求即此类型。第三种是狭义的暴力,指限于对人的身体施加有形力量,但这种暴力不需要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比如扇人一耳光。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要求达到这种程度。第四种是最狭义的暴力,要求是对人的身体施加的有形力量,而且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典型的比如抢劫罪中的暴力。这四种暴力,在强制程度上,大致呈递进趋势。
  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也有不同程度的含义:广义的胁迫,是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的方式方法没有限制,也不问对方是否产生恐惧心理;狭义的胁迫,主要是限定了所通告的恶害内容的胁迫,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最狭义的胁迫,是指该胁迫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理论上一般认为,强奸罪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其暴力、胁迫手段应该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也就是说,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在程度上均作最狭义的理解。同样,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即应该限于"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其他强制手段。
  本案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并不明显。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间先后多次强奸被害人。在四个月的时间里,被害人没有求助任何人,任何机关。第二,案发地点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的家里,被害人在外地打工的租房处以及旅馆内。在这些地点,被害人受到侵犯,要获得帮助也是可行的。但是被害人没有寻求帮助。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不明显,并且本案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因此要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成立,也就是说,要认定被告人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必须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施加了强大的精神压力,其胁迫手段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第一次强奸自己是从窗户入室,以把被害人家里的羊都毒死相威胁,逼自己就范的。被告人曾经因为毒死过同村社员的猪羊被判过刑,故被害人据此判断,被告人所通告的恶害很可能会付诸实现。被告人的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是,这种威胁是否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值得再考虑。如果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以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认为这样的胁迫通常不会抑制一般人的反抗,被害人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在受到侵犯后起诉被告人以避免被告人的继续侵犯的话,那么被告人采取的胁迫手段是否达到了应受刑法谴责的程度,是否情节恶劣,是有争议的。
  在第一行为得逞后,被告人为了继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又以写纸条的形式,称要毁坏被告人的名誉,杀死被害人全家。这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证人处提取被告人邬富云所写的"特大新闻"传单3份,恐吓信14封,说明了这一点。法官认为,这些手段已经足以抑制一般人的反抗,从而认定了强奸罪的成立。这一判决基本是正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因而取得财产。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即威胁行为,其内容本身不需要有违法性。行为人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他人犯罪事实为由,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的,亦成立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威胁产生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这里,刑法意图保护的并不是被害
人想要保护的"更大的利益",而是被害人丧失或可能丧失的财产,惩罚的是行为人取财的手段。此外,威胁的方法是没有限制的,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使用语言威胁,也可以用动作手势,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被害人的父亲知道女儿被被告人强奸后找到被告人,让其不要再纠缠被害人。被告人则以被害人拿过其钱物为由,向其索要现金6000元。这里,被告人虽然表示的是要求被害人的父亲补偿因被害人提出分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明示如果不给这些钱被害人可能会继续遭受的恶害,但是被告人显然有这种暗示,让被害人的父亲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足以使后者产生恐惧心理,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因此,本案中,威胁手段是存在的,这一点不成问题。
  被告人还辩解道:向被害人的父亲索要的6000元钱是为了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首先,即使被告供述属实,即被害人拿了自己不少财物,而被害人要求分手造成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是,从民法上讲,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主张被害人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威胁行为,但是,如果债权并不明晰,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被告人的威胁手段又缺乏明显的相当性时,也有构成本罪的可能。
  法院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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