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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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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0 10:01)     点击:86
胡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基本情况案由:传播淫秽物品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12月2曰生,汉
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高中文化,住朔城区清山路88号。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997年12月,被告人胡某从美国旧金山回国,把弄到的3盘淫秽录像带带回家,自己多次观看。胡某感觉自我"陶醉"尚觉不带劲,又邀了高中同学杨某某等多人一起在家观看,并同意其复制
后带回家。之后,胡某还四下找朋友、同事,甚至把这些淫秽录像带借给一些未成年的中学生观看。1998年3月,胡某召集十来人在家观看淫秽录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不否认,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般的走私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是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与杨某某不是共同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12月,被告人胡某从美国旧金山回国,把弄到的3盘淫秽录像带带回家,其后又邀了高中同学杨某某等多人一起在家观看。事后,杨某某在征得胡某的同意之下,将3盘录像带__复制后带回家,并在自己开设的录像厅内多次播放,获利1万元。另外,胡某还四下找朋友、同事一起观看淫秽录像带,甚至还把这些淫秽录像带借给一些未成年的中学生观看。自1997年12月份以来,胡某共将淫秽录像带借给100多人观看。1998年3月,胡某召集十来人在家观看淫秽录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认定犯罪证据
   物证
   从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3盘录像带,证明被告人确实拥有淫秽物品。
   播放淫秽录像带的录像机,证明该录像机曾经被用作播放过淫秽录像。
   从杨某某录像厅搜查到的淫秽录像带、录像机,证明杨某某确实可能使用该录像机放映过淫秽录像。
   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胡某家
观看过淫秽录像。
  证人范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证明胡某也曾邀请其观看过淫秽录像。
  中学生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同学看了胡某借给他们的淫秽录像后就开始堕落。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3盘录像带确实为其从美国旧金山带回,并证明其在家中确实播放过淫秽录像,同时还证明其确实把录像带借给100多人观看。
  鉴定结论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表明,3盘录像带为淫秽物品,证明该录像带确实为淫秽物品。
  四、判案理由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淫秽录像带是国家明令查禁的淫秽物品,虽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却故意在社会上传播,致使100多人受到影响,尤其致使几名未成年人因此而堕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五、定案结论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六、法理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传播淫秽物品中"传播"的理解;二是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别问题。
  (-)如何理解"传播"的含义
  传播,是指广泛散布。在本罪中,"传播"有以下特点:
  1.扩散性。传播行为通常表现为跨越_定的空间,使被传播的淫秽物品从_点向多方向放射性的扩散,从而由一人或少数人所知转为更大范围的人群所知悉。
  多元性。即传播行为的对象是多数人,而不是某一个人。至于这里的"多数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多样性。这是指传播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等。
  播放。是指对音像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刑法第364条第2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本罪的"播放"仅限于免费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出借。是指将淫秽物品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但这里的出借不应以牟利为目的。否则,就可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运输。是指转移淫秽物品空间位置的行为。当然,行为人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本罪,而应区分不同情况:第行为人运输淫秽物品是为了非牟利性传播,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行为人运输淫秽物品牟利的,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行为人运输淫秽物品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
  携带。是指行为人随身或行李中带有_定数量的淫秽物品。这首先也要查明携带的目的。根据不同的目的,可能分别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然为了自己使用而持有或携带的,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上,与运输的行为可作同样性质的理解。
  展览。是指陈列以供他人观看。展览行为是_种静态行为,通常是行为人把淫秽物品固定地陈列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他人来观看。同样,也要区分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行为人在创作完成淫秽物品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以使他人获知其传播的淫秽内容。当然,发表也可能是属于制作淫秽物品的后续行为。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并发表淫秽物品的,应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邮寄。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淫秽物品,这里的邮寄应该是具有使得淫移物品内容向社会扩散开的危害或者危险。
  (8)利用网络传播。近几年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不过,在研究中,也应该把握传播的其他两个基本特点,即扩散性和多元性。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虽然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但是由于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所以传播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包括出卖、出租等牟利性的传播方式,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不包括赠送等非牟利性方式。
  情节要求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另0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的行为方式也有相同的表现。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且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除了运输、携带、邮
寄外,还包括出借、播放、展览等多种形式。
  (3)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则是国家对进出口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就本案来说,行为人确实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传播为目的,实施了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才能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而被告人胡某携带入境的淫秽录像带只有3盘,显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自然不能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因此,法院对胡某回国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至于本案中提及的杨某某利用复制的淫秽录像带传播牟利的行为,由于被告人胡某并不知情,双方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双方不是共同犯罪,胡某不应对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胡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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