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奎走私普通货物案—对犯罪工具的处理及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0 09:59) 点击:55 |
蔡某奎走私普通货物案—对犯罪工具的处理及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走私普通货物 被告人:蔡某奎,男,1952年4月7曰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闽龙渔#55〃号船船长。2004年2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蔡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奎受台湾人林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于2003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驾驶〃闽龙渔F855"船到达东经119°50'北纬24°06'处,在无任何进口手续的情况下向一艘外籍油轮接驳0梓柴油205.974吨,于次日凌晨运至某市祥芝镇祥渔码头桃源油料公司油库。卸油时,被缉私机关当场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柴油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2.9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奎的行为构成走私普 通货物罪,遂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通被告人蔡某奎是受人之托,帮人运输走私货物,而非货主,只获得运输费;走私的柴油在卸油时即全数被查获,客观上没有因走私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被告人蔡某奎有自首的情节r闽龙渔F855”船尚不属应予没收的走私运输工具;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蔡某奎受台湾人林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于2003年7月26日凌晨,与船员蔡某长、蔡某义、蔡某泉、蔡某魁、周某民、邱某温等7人驾驶〃闽龙渔F855"船,到达公海处,在无任何进口手续的情况下向一艘外籍油轮接驳0并柴油205.974吨,于次曰凌晨运至某市祥芝镇祥渔码头桃源油料公司油库。卸油时,被缉私机关当场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98万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长、邱某温、蔡某魁、蔡某泉、周某民、蔡某义(均系"闽龙渔F855"船员)的证言证实:他们受蔡某奎雇用,每个月工资1000—1300元人民币,且出海一次按每吨3元人民币全船人员平分。该船于5月开始一直在龙海修理,大约到6月的时候才出海运油。之前四五次,他们船是到石獅梅林或南安石井一带的油库运有手续的油,每次都是运一两百吨,运到祥渔码头的最后一次,他们到比较远的外海装油。7月26曰凌晨,他们空船出海,往东南方向行驶,约走了八九个小时后,船到达公海海域,然后与一艘外籍油船相靠,对方船上的人递了四根油管过来驳油,大约驳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把船往回开,约在7月27日早上6点多,该船开到祥渔码头的岸上油库,开始向岸上油库卸油。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海警就来检查该船上只有邱某温一人,其他船员都跑了。出海前该船长蔡某奎没有讲具体到什么地方运油,只是讲要到远一点的地方运。出海后,是船长蔡某奎用船上的电台与外界联系的。船长叫蔡某魁去看油表。 证人高某德(系某市桃源油料公司承包人)的证言证实:蔡某奎介绍台湾人林某,说要寄存柴油在他的油库内,说是每吨寄存费人民币30元,林在和他商谈时跟他说寄存的油是有正规的合法手续的。2003年7月27曰抽油时他没来得及看相关手续,后来才知道这些油是走私的。当天,他向中油通用石油销售公司购买了60吨柴油,其中20吨已经转卖给他人,另外40吨拉到祥渔码头他的油罐内,但因油罐过高,油罐车无法直接输入油罐,所以他让两部车开到祥渔码头岸边,将油卸到"闽龙渔F855油船〃上,利用油船的动力将柴油顶到油罐上。 证人李某水证言证实:〃闽龙渔F855"船是他购买的,船的财产所有权归他,管理权归蔡某奎,前期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他占85%,蔡某査占15%。船购买后,该船承包给蔡某査,期限为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承包金额为20000元。 证人蔡某勇(系桃源油料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是高某德承包经营的,高某德租用两个正式油罐,他负责打杂工,在卸油前,他没有到油库的现场该高某德与蔡某奎曾到油库测量。当时曾向中国石油公司购买40吨柴油,分两部油罐车装,通过〃闽渔F855"船的动力将油泵顶到油罐内,卸了一半油,就被查获了。 证人李某图(系中油通用石油销售公司业务部主任)的证言证实:桃源油料公司一个姓高的通过电话向他公司购买柴油60吨,并要求将其中的40吨运到祥芝桃源油库。在7月27日早上6时左右,他们公司安排中油南安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的两部油罐车负责配送。将油卸到〃闽龙渔F855"号油船这是客户要求的,他们 讲直接卸到油库不方便,卸到〃闽龙渔F855"船上比较方便。 (6)证人康某生、康某贤(均系油罐车司机)的证言证实:调度员告诉他们要将油运到祥渔码头,到后将油罐车的油卸到船上。 2.物证、书证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缉经过证明证实:接群众举报,〃闽龙渔F855"船到公海过驳走私柴油,于2003年7月27日凌晨返航,当天在祥渔码头查获〃闽龙渔FB55"船。查扣时,岸上两辆车号为闽C23224和闽C23278的油罐车正往该船加5号柴油进行购兑,该船通过另一条油管正向岸上驳油。船上无运载该批柴油的合法手续,除一名看船人员外,其他船员均逃离现场。 海关缉私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奎主动到案,交代其犯罪事实。 海关部门的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柴油偷逃税款人民币12.98万元。 扣押物品清单及移交单证实:扣押〃闽龙渔F855"号船和船上证件及柴油,并移交海关。 现场勘查照片和卸油记录证实:〃闽龙渔F855 "号船运载涉嫌走私的柴油,油罐车闽C23224、闽C23273往"闽龙渔F855”船卸油,以及〃闽龙渔F855"号船往桃源油库卸油的事实。 渔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挂靠协议书等证明证实:该船登记的所有人为杨某良,杨某良占股份5%,蔡某奎占95%;杨某良占股份5%只是为蔡某奎申请登记的酬劳并非船舶所有权人,杨不参与"闽龙渔F855"船经营管理,也不获得该船运营的利润。 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蔡某奎与李某水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闽龙渔F855"船由李某水出资购买,由蔡某奎经营管理,利润李某水占85%,蔡某奎占15%,蔡某奎还必须付5%作为船的挂靠费用,2003年6至11月承包给蔡某奎。 桃源油料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表、租罐合同、承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油罐等设备合同证实:桃源油料公司由高某德承租,由其交纳一定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被告人蔡某奎的户籍证明。 鉴定结论 检验报告证实:该批柴油为轻柴油。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蔡某奎供述在案。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载柴油入境,偷逃税额人民币12.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奎的辩护人建议对蔡某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I爾龙渔F855"船所有权问题,经查,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该船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杨某良,但杨某良只占5%股份,而蔡某奎占95%股份。虽然被告人蔡某奎与李某水签订的合作协议体现"闽龙渔F855”船由李某水出资购买,由被告人蔡某奎经营管理,利润李某水占85%,蔡某奎占15%,但是,被告人蔡某奎在其他共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船用于走私活动,走私船舶被没收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人蔡某奎承担。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3项、第72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用于走私的作案工具〃闽龙渔F855"船予以没收;扣押在海关的走私柴油205.974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法理解说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被告人蔡某奎等人从公海上,在无任何进口手续的情况下向一艘外籍油轮接驳0#柴油205.974吨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载柴油入境,偷逃税额达人民币12.98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该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但由于被告人蔡某奎具备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而且走私物品已全数查获,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第72条第1款分别对自首和缓刑作出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奎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同时,宣告2年考验期的缓刑,于法有据。 对犯罪作案工具和犯罪所得(包括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或收缴是一项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也明确规定: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本案中,用于走私的作案工具"闽龙渔F855”船及走私柴油—并上缴国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闽龙渔F855”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等证明被告人蔡某奎占有该船95%的股份,故可据此认定蔡某奎系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人。退一步说,即便该作案的船只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所有,即非被告人蔡某奎所有,也不影响和改变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法律性质。如果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他人,对于作为犯罪工具被没收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船舶的合法所有人,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