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河盗窃案—盗窃典当物后又向典当商行进行索赔行为的定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0 09:57) 点击:126 |
陈江河盗窃案—盗窃典当物后又向典当商行进行索赔行为的定性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江河,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浙江省磐安县人。因本案于2002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1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江河将自己的一辆浙GE9403莱宝驰摩托车(价值4900元)骑到远大寄售商行抵押借款,期限1个月。12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江河到花台山宾馆歌舞厅玩时发现该摩托车停放在院内,就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偷骑回来。寄售商行老板当晚就找到陈江河,陈江河矢口否认已将车骑回。不久,陈江河将偷回的摩托车销往永康县,得款1400元。后被告人陈江河向远大寄售商行索赔,获得一辆莱宝驰LBC150型(浙GEB046)摩托车,价值5800元。现 该摩托车已追回。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江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陈江河辩称自己不懂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江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江河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本案中摩托车虽然抵押给典当商行,但所有权仍归犯罪嫌疑人陈江河所有,陈江河偷回自已的摩托车,属“自己偷自己的摩托车”,并没有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2001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江河将自己的一辆浙GE9403莱宝驰摩托车(价值4900元)骑到远大寄售商行(以下称远大商行)抵押借款,期限1个月。据此,被告人陈江河分三次从远大商行得到借款计人民币1300元。12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江河到花台山宾馆歌舞厅玩时发现该摩托车停放在院内,就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偷骑回来。寄售商行老板当晚找到陈江河时,陈江河矢口否认已将车骑回。数日后,被告人陈江河到远大商行以反正要赔摩托车为由,向远大商行支取人民币300元。同月,被告人陈江河向远大商行索赔,获得价值人民币5800元的莱宝驰LBC150型(浙GEB046)摩托车一辆。2002年1月,被告人陈江河将偷回的摩托车销往永康县,得款1400元。现被告人索赔所得的摩托车已追回。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一 被害人潘小伟的陈述、借条证实:被告人陈江河以浙GE9403号摩托车作抵向远大商行借款,以及后来该摩托车被盗,被告人向其索賠的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郑高良证言证实:其向远大商行的潘小伟借骑浙GE9403号摩托车,该车在花台山宾馆被盗,以及后来赔偿被告人陈江河一辆浙GEB046摩托车的事实。 证人葛富证言、欠条证实:被告人陈江河到其所开的摩托车店中骑走一辆价值人民币5800元的摩托车,并由潘小伟、郑髙良共同向其出具一张欠条的事实。 证人陈谊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江河在偷回浙(;_3号摩托车后曾停放在其家中的事实。 书证、物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浙GSMB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 两辆摩托车的行驶证、浙GEB046摩托车及钥匙证实:涉案两辆摩托车的有关情况。 提取笔录证实:浙GEB046号摩托车被追回的事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江河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江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因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江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江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追回返还失主,并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69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江河犯盗窃罪(被告人另外还盗窃价值1070元的手机一部>,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法理解说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出现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隐瞒摩托车已被自己偷回来的真相向寄售商行索赔数撕较大的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两罪有牵连关系,应按较重的盗窃罪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各案摩托车的所有权仍归犯罪嫌疑人陈江河所有。陈江河偷回自己的摩托车,属“自己偷自己的摩托车”。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该不包括自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假如陈江河价回摩托车后,并不去索赔,寄售商行并没有损失,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寄售商行之所以遣受损失,是由于陈江河索赔引起的。陈江河明知摩托车已经自己骑回,却仍向商行索赔,属于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作蹁。辦护人即持该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因为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和隱瞒摩托车已被自己偷回的真相向寄售商行索賠,是两个独立的行为。盗窃摩托车的时候并没有向商行索赔的打算,盗窃不是诈蹁的手段,诈骗也不是嶔窃的目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两个行为应单独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实质是对出质人偷回出质物后又索赔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邂。笔者认为,被告人陈江河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但两+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定罪处罚。具体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一分析: (一)被告人陈江河偷回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數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所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的人认为,本案摩托车的所有权并未因为质押而转移,犯罪嫌疑人仍对摩托车拥有所有权,犯罪嫌疑人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法律没 99? 有规定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行为人是否拥有盗窃财物的所有权,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关键是要看盗窃行为是否对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即使盗窃的财物是自己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反之则不能构成盗窃罪。认定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正如刑法第91条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法律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但并不因为行为人贪污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代为保管的私人财产而不定贪污罪。行为人的贪污行为表面上看贪污的是私人的财物,但由于该国家机关对代为保管的该私人财物负有保管义务,该财物一旦灭失,国家机关就应当赔楼,所以实质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财产,所以法律理所当然地把这种行为定为贪污。同样,本案中,寄售商行接受犯罪嫌疑人质押的摩托车后,在享有质物法定权利的同时,对该摩托车负有保管的义务,承担该摩托车灭失的赔偿责任。参照刑法第91条规定,谁侵犯了该摩托车,就应以侵犯该商行的财产论,即使对该摩托车拥有所有权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该摩托车,表面上看是偷回自己的东西,实质上是使寄售商行的财产受到了侵犯。即他人的财产受到了侵犯,理当以犯罪论处。 (二)被告人陈江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碥取数顧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本案中,在被告人陈江河盗窃处于典当商行保管之中的摩托车后的当晚,寄售商行老板就找到陈江河,但陈江河矢口否认已将车骑回。后来,陈江河又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并以此向典当商行索赔。典当商行因此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认为摩托车“真”已经丢失,并“自愿”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丢失”的违约责任,餘偿陈江河价值人民币5800元的莱宝驰LBC150型(浙GEB046)摩托车一辆。被告人陈江河的这种“索赔”行为严重侵犯了典当商行的财产权,完全符合诈蹁罪的 构成要件,已构成作槭罪。 (三)被告人陈江河实施的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要件是:(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即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2)吸收犯的數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所谓吸收,即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吸收其他犯罪行为,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必经价段,后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其他密切关系。吸收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结合本案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江河所实施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了盗窃罪和诈骗罪,而这两个行为存在着吸收关系,即盗窃行为是诈蹁行为的必经阶段,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江河盗窃摩托车行为是后来虚假索赔行为的必备前提。相比较而言,盗窃行为性质较重。因此,本案应当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法院判决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忽略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吸收关系,是不妥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情况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所谓牵连犯,一般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是认定牵连犯的前提。而本案中,被告人陈江河盗窃摩托车和隐瞒摩托车已被自己偷回的真相向寄售商行索赔,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盗窃摩托车的时候并没有向商行索赔的打算。只是被告人后来私欲膨胀,才进而实施了虚假索給行为。盗窃不是诈蹁的手段,作蹁也不是盗窃的目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此不构成牵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