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华臻贪污案—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8 07:34) 点击:178 |
侯华臻贪污案—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 被告人:侯华臻,男,43岁,汉族,江西上 饶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饶地区汇通实业有限公 司法人代表,住上饶市三江工业区市人大宿舍1单 元4楼。2003年3月28曰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_)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7年1月20曰至2001年11月26日,被告 人侯华臻任上饶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 司)经理及法人代表。2001年底,时任上饶市机 电设备公司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侯华臻受邀参加汇 通公司2001年度空调销售奖励大会,并将2万元 奖励款转入华杰公司账户。2001年,被告人侯华 臻任汇通公司经理时,以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厂 家广告费6000元。2002年5月2日,被告人侯华 臻贪污汇通公司返利款35570元。2001年12月, 被告人侯华臻将所收货款,除已支付款项外,侵吞货款43820元占 为己有。据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华臻身为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05390元,非法占为己有, 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侯华臻对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侯华臻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并提出四 点辩护意见:其一是主体不清;其二是2万元奖金应是奖给个人, 贪污的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不明,6000元广告费不是汇通的财 产,因此不能认定是贪污数额;其三,关于73200元的问题,是在 被告离职后转为个人所有,与职务无关;其四是被告离职后未办任 何交接手续。侯华臻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均在2001年11月26曰 后,即侯华臻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后,无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性的情 况下发生的,尤其是广告费所有权系月兔空调厂,其并未占有汇通 公司的公共财物。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年_1月20曰至2001年11月26日,被告人侯华臻任上饶 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及法人代表。2001年2月15曰至2002年3 月25日,任上饶市机电设备公司党支部书记。2002年4月3日, 被告人侯华臻与上饶市机电设备公司办理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汇 通公司系上饶市机电设备公司出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上饶市机电 设备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上饶通汇机电空调有限公司系2001 年12月4曰成立的,法人代表为欧阳正如(被告人侯华臻的母 亲),2002年3月29日,变更为上饶华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下称 华杰公司),法人代表未变。 2001年11月至2001年8月31日,汇通公司在上饶地区代理 销售江西清华空调城公司(下称清华公司)代理的月兔牌空调,双 方约定:清华公司给汇通公司厂方供货价5%的返利。2001年底, 时任上饶市机电设备公司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侯华臻,受邀参加清 华公司2001年度空调销售奖励大会,鉴于汇通公司在2001年度销 售月兔牌空调业绩较好,决定奖励汇通公司价值2万元汽车一辆。 根据被告人侯华臻的要求,清华公司将2万元转入华杰公司在清华 公司户名为欧阳正如的账户中,后此款用于华杰公司空调业务经 营。清华公司转款批示在2001年12月15曰,华杰公司系在2001 年12月31曰到账。 2001年11月21日,被告人侯华臻以汇通公司的名义书面要求 江西美的空调办事处将汇通公司2001年8月1曰至2001年11月24 曰的美的空调销售返利33794元和2001年度空调销售返利金额846 元和2001年度返利余额930元转入汇通公司在江西新华美的空调 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新华美的)的账户中。2002年5月2曰,又书 面要求清华公司将汇通公司在新华美的的上述返利款合计35570元 转入华杰公司在清华公司户名为欧阳正如的账户中,后此款用于华 杰的空调业务经营。 2001年,被告人侯华臻经手销给工商银行信州支行5台海尔 吸顶空调,货款73200元。2001年11月26日,被告人侯华臻开具 了销货发票给信州支行,11月27日书面要求信州支行将货款汇入 自己的个人存折上。同年12月7日,货款到了侯华臻存折。此款 除支付给空调维修商徐伟铜管款3900元、用于工行信州支行业务 开支6000元、支付给婺源建华家电商城空调安装费3700元、弋阳 戴长林5800元、广丰杨克洪5450元、玉山陈建军680元、上饶百 大3850兀,剩余货款43820元由被告人侯华臻占为己有。而被告 人侯华臻在汇通财务上所反映的销货款为5 8万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主体身份材料、华杰公司性质材料。 2000年11月21日江西清华空调城有限公司与上饶汇通实 业有限公司空调城签订的《月兔牌空调代理销售协议书》证明:全 年供货回扣率为厂方定购价下扣5%。 侯华臻2001年11月21日出具的转款证明、江西泰豪电器 城有限公司2001年财务往来明细账证实:2002年5月M曰新华美 的转入上饶欧阳正如(华杰)35570元,说明美的空调返利款 35570元被侯华臻占有的事实。 工行的购买海尔空调发票、汇通公司财务账,说明五台海 尔空调货款73000余兀事头。 证人证言 证人吴大刚的证言,证实清华公司奖励汇通公司2万元的 问题。 证人童晓杨证言、工行唐克勤证言证实:5台海尔空调货 款73000余元事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侯华臻供述,证实清华公司奖励汇通公司2万元、5台 海尔空调货款73000余元事实,以及新华美的转入上饶欧阳正如 (华杰)35570元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信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侯华臻的身份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被 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与职务有关,2万元奖金是汇通公司销售 业绩带来的孳息,应属汇通公司所有。关于侯华臻侵吞73200元空 调货款时被告虽退职,但其职务在其离职不久仍具有延续性,被告 将其所剩余款43820元占为己有,与职务有关,其性质属贪污。至 于35570元返利,被告人将其占为己有,其贪污性质不言自明。辩 护人提出侯华臻占有_元广告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 意见成立。因该款并非汇通公司的公共财物,其所侵占的,应为月 兔空调厂家的款项,故此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贪污。 五、定案结论 信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 款、第38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侯华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六、法理解说 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对相当一部分贪污犯罪的认定,直接依赖于对行 为人主体身份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属国家工作 人员,有职务的便利可以利用,就构成贪污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或者构成其他罪。本案就是一例。本案被告人侯华臻在离任汇通公 司经理职务后的一个月内,将经手的汇通公司的经营利润和货款占 为己有,用于自己经营的公司的业务支出。对于侯华臻的行为如何 认定,有赖于对其主体身份和职务的认定。而对主体身份和职务的 认定,不能简单地看行为人是不是调离了其所在的国有单位,更主 要的是考察其是否实际上行使着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如果 事实上在原国有单位行使着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即使已经 办理了调离手续,亦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相反,如果随 着调离手续的办理,不再经手、管理原国有单位的公共财物,其在 该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伴随着调离手续的办理而消失。 本案中,侯华臻自1997年至2001年11月26日任汇通公司经 理,兼机电公司副经理至2002年3月25曰;2001年2月15曰至 2002年3月25日任机电公司党支部书记,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经手、管理国有公司中的公共财产,其身份符合贪 污罪的主体特征。侯华臻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国有公司财物的职务 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第月兔牌空调销 售奖属汇通公司的财产,理应交汇通公司入账,而侯却将其转入自 己的华杰公司的账上。到账时间虽然在侯离任之后,但其经管此笔 钱款的职务具有延续性,任何时候都有返还的义务。侯故意隐瞒, 不上缴公司财务,用于华杰公司业务支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了此笔公款。第二,在其任汇通公司经理期间,在代表汇通公 司收取了 35000元工程返利,直至离任仍不上缴公司财务,后将此 款用于其华杰公司业务支出,其性质与上述侵吞月兔牌空调销售奖 相同。第三,侯华臻对其经手的73000余元空调货款,利用了自己 与汇通公司财务进行结账、报账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售货发票截 留货款和出具虚假付款凭条冲抵货款的手段,侵吞其中43000余 元。侯华臻的上述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客观方面法律待征。看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不能只看他是不是现任的国有单位的人员,更重要的是 透过现象,特别是已经离任的现象,考察他是不是还经手、管理公 共财物的本质,把握了这一点,认定贪污罪的主体时就少了许多麻 烦。 |